简介:量刑程序一旦获得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地位,那么量刑辩护以及辩护律师在量刑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将显得尤为重要。量刑辩护有利于限制法官的量刑裁量权、保护被告人权利、提高诉讼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帮助实现量刑程序的预设功能。从域外经验来看,英美法系国家的量刑辩护主要是围绕量刑前调查报告来展开的。我国量刑程序要想实质化,量刑裁决要想实现公正,法官必须通过量刑程序来获取充足的、真实的量刑信息。基于此,我国量刑辩护制度必须以量刑信息的收集、开示和辩论为切入点,具体包括:律师对量刑证据的调查、量刑证据的开示、量刑答辩与量刑建议、法官在判决书中对量刑辩护的回应。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公诉机关的指控,并提出那些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事实和证据,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在现代刑事法治下,在一个人遭遇犯罪指控的时候,国家不能直接动用其刑罚权,而是要在中立的法官主持之下,与被告人展开一场冷静的对话,以决定是否对其施加制裁,这便是现代刑事诉讼的法治基础。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个人,即使最卑微的人的生命也应受到尊重。……国家控诉他的时候,也必定要给他一切可能的手段为自己辩护",这一立场将刑事辩护推向了历史舞台。从目前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来看,辩护原则乃是一项基本原则,不仅适用于审判前阶段,也适用于审判阶段,当然也适用于定罪之后的量刑阶段。然而,一直以来,在我国定罪与量刑程序合一的模式之下,量刑辩护很不充分,许霆案便是最好的例证。在许霆案中,控辩双方在一审、二审和再审中,整个法庭都是围绕着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展开的。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是不可能提出那些从轻、减轻的情节的,否则便是自相矛盾。而检察官关注的中心乃是定罪问题,也不可能
简介:人有的时候会想这样的问题,我是谁?其实这是人的一种自我反思,或者也可以说,是人在给自己进行一个定位。答案可以非常丰富,但是我想,可能每个人的答案都和他的职业有关联,一个人是干什么的,一个人一生在干什么。我,是一个律师。我是杨仲凯律师,这个概念模糊而又具体。我心目中的律师是怎样的,其实也可以归纳为,我,对自己怎样去要求,自己的人生怎样延展,怎样活下去。在想这样的问题的时候,本真的我和作为一个律师的我,撕裂成为两个人,一个是思考者,一个是游走在时光里的践行者,这种自我的要求,让两个我互相成为镜子,相互对照,试图达成一种完美的统一。我想,完成“我心目中的律师”的命题,叙事可能远比论说生动,不如就写一段往事吧——
简介:对指定辩护律师的作用,现行法的质量标准是“客观职守型援助”,而更高的要求是“合理有效性援助”。以D县为个案,通过与委托辩护律师的对比研究发现,指定辩护实践存在“作用阶梯”现象。从定量角度分析,指定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表现明显不如委托辩护律师,后者相对积极;指定辩护律师在案件定性方面作用不大,较之委托辩护略有不如。而从司法人员的评价出发,指定辩护律师发挥的整体作用也不及委托辩护律师。究其原因,指定辩护律师介入诉讼时间过晚、刑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不充分、指定辩护质量监控机制偏于形式化是主要影响因素。进一步加强指定辩护律师的作用、提高其辩护效果,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这些内、外因素的调整与变化。此外,确立适当的改革目标也是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