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辩护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是刑事诉讼民主化的一个主要内容和主要特征。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在认识上和实践上把辩护制度的建设主要集中在审判阶段。审判前诉讼阶段上犯罪嫌疑人(不少国家的刑事诉讼法统称为被告人)的辩护权被抽象地承认,而在事实上却又被忽视。笔者认为,从创设辩护制度的本意和辩护职能的意义来看,应该使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名副其实。一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重要意义辩护权是公民成为刑事追究活动的对象时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一种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所必需的防卫性权利。辩护权的实质,就是公民在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时,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自
简介:已于1997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刑诉法”),在“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工作中已显示出它比旧刑诉法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和先进性。最近我和本所两位律师接受了一起妨碍公务案上诉和重审的被告人沈XX等四人的委托,担任他们的辩护人,深深地感到刑诉法的实施赋予辩护律师更大的权利,也对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庭审方式的改革是重要和关键的·一个环节。辩护律师能否适应这一改革,关系到辩护质量的高低和辩护成功率的大小。我省X山区县人民政府代g县XX村村委会征用一块土地(大都是鱼池),给该村村委会修建汽车停车场,而该村四位鱼池承包者,即本案四个被告人,不愿意
简介:《为历史学辩护》(InDefenseofHistory)①是剑桥大学近代史教授、德国史专家理查德.J.埃文思(RichardJ.Evans)的主要作品之一。埃文思写作此书的目的是要从一种中庸的立场出发,来为历史学辩护。他拒绝偏激的观点,不但批评了保守派史学家如埃尔顿(G.R.Elton),同时也对极端的后现代史学理论进行了批评。此书继卡尔的《什么是历史?》(WhatisHistory?)和埃尔顿的《历史学的实践》(ThePracticeofHistory)这两部20世纪60年代论述历史研究的经典著作之后,成为英国大学历史教学的标准教材。《为历史学辩护》已经被译成多国文字,台湾也出了中文版(《为史学辩护》②),从该书出版到1999年短短两年时间里,就出现了不少于30篇的评论文章,其中不乏批评之声。一些评论者认为埃文思没有公正地对待后现代理论。针对这种批评和指责,埃文思做了回应(http://www.history.ac.uk/discourse/mo-evans.html),他的回应后被纳入到该著作的最新版中。本文将相关批评与回应介绍如下。
简介:关于西季威克为功利主义所做辩护之结构,西方学界存在三种不同观点:基础论、融贯论和兼容论,这些观点的分歧在于对哲学直觉和常识道德在西季威克的功利主义辩护中的地位看法不同。通过回归到西季威克的经典文本,在其整个伦理学体系中分别考察这两项与功利主义相关的重要内容,我们发现,现有争论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对功利主义的合理性与优越性进行明确的区分。在西季威克的辩护结构中,合理仁爱的哲学直觉原则为功利主义的合理性提供了直觉基础;常识道德与功利主义的关系则证明了功利主义作为行为的终极指导原则具有优越性,二者共同构成了西季威克对功利主义的完整辩护。尽管西季威克的辩护仍然遗留下了实践理性二元论的难题,但其对古典功利主义的革新与系统化阐述的贡献无疑是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