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刑事辩护远离舆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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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刑事辩护远离舆论

欧阳志华

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  528300

摘要: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推广网络技术,新闻媒体宣传的功能越来越强,社会公众对社会热点问题,新闻的知晓程度较高,人们也越来越重视它。多渠道汇聚民意,让人民监督权更好地落实,但与此同时,社会舆论又给司法机关工作带来双重影响,给刑事辩护工作带来了冲击,因此,文章通过探讨舆论对于刑事辩护的影响,并由此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刑事辩护;舆论;司法公正

伴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人民监督权、言论自由权获得较好落实,我们国家的司法也变得越来越公开和透明。特别是在网络平台应用方面,人民法治意识增强,较好地利用其言论自由权与监督权,让司法更公正。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社会舆论本身所具有的局限与不足,不时地与司法审判工作发生剧烈碰撞与矛盾,甚至会对法官主观意识产生影响,致使司法工作不能做到公平和正义。不但如此,很多律师还刻意地运用民意、引导舆情,博取群众同情当事人,或者鼓动群众不满的情绪,以求得于己有利之裁判。各种不良影响亟待寻求合理解决,从而确保刑事辩护顺利进行,维护司法正义。

一.舆论对于刑事辩护的影响

1.1易造成“舆论司法”影响司法独立行使

互联网时代,在社交平台的帮助下,任何一个人都能发表意见和见解,它的表现更自由或更放肆。以吸引流量,发表者倾向于选择表达更易引起大众普遍注意的极端观点,所谓“民意”迅速成型。法院秉法宣判,仍然存在着被大众怀疑的风险。以缓解压力,法院极有可能顺“民意而行,在某些争议不是十分激烈的情况下,法院还可能会顺应舆情,对定罪量刑作出妥协,从而造成同案不同判,辩论主义监督是一项公民权利,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是一项不可挑战的原则。

1.2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活动正常进行

当人民群众各抒己见时,均有强烈的主观色彩,或者先入为主,并且多数人法律素养不高,仅仅通过媒体和网络获得案件的情况,容易受到舆论的引导,随波逐流。所以,就会对司法案件和刑事辩护的点评缺乏理性分析与评判。人们所表达出来的观点就是群众的公意,然而公意是各种各样的,是不统一的,是缺乏科学性与中立性的,其中夹杂着个体的性格,情感,或理性或非理性,甚至部分人还会走极端,这都会影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损害司法权威。例如:在我国发展过程中,就会滋生出政府官员贪污腐败等等社会问题,这些社会问题就会激发群众的一些偏激思想或者影响大家对一些事件的公正性判断,比如仇富心理等等。这样既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会让公众怀疑司法公正,甚至怀疑法律是否正确,更甚者还会有伤害无辜的情况发生、造成冤案错案等等,严重破坏司法威严。

1.3浪费司法资源

以应对舆论的强烈冲击,司法部门和相关单位必须对案件增加人力和物力,就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亦可能会出面答复,只为平息舆论压力,即使该案本身也不属于疑难案件。由此便会造成司法机关权力的分散,因而影响了其他重大疑难案件进展,浪费司法资源。

二.让刑事辩护远离舆论具体措施

使刑事辩护与舆论保持一定距离,并非不允许当事人公开发表意见,更非剥夺舆论监督,而是对于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发言,进行了合理限制,并强化舆论监管,正确地引导舆论,引导人民群众,起到积极的舆论作用,维护司法权威与公正。

2.1加强网络舆论的立法规范

加强网络立法来调节网络舆论等监督途径。强化网络的舆情监管,落实责任制。如果一些毫无道德底线的人恣意地触碰法律底线,散播虚假事实,煽动人民情绪,给司法审判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阻碍。网络舆论就是民意以网络为载体的反映,受到言论自由保护的同时,还要受法律的制约。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人类的本性是谁都难免有感情,而法律恰正是完全没有感情的”。司法必须保持中立的地位,坚持“用事实说话、用法律说话”的原则,实行独立审判。如果司法全部向网络舆论妥协,所有的事情均可提交舆论裁决,则司法制度形同虚设。

2.2提高刑辩律师及相关人员素质

严格执行和健全律师准入制度,并且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发言进行合理约束。刑事辩护舆论的限制,应限于案件审理过程中,防止审前案件信息过度、不正当传播,避免舆论介入司法。当本案已被依法裁定时,不应继续受到限制,为了维护当事人舆论监督权。

另外,对于舆论之限制也应当限于个案中之非程序性,在案件审理期间,若有严重程序性问题,由于当事人的劣势地位,应让其通过舆论监督来维护其正当权益。当然,若这一程序性问题是泄露不该披露案件信息罪的条款,还应予以限制。最后,刑事辩护非程序性问题中的民意限制应当限定于当事人自愿挑起舆论的情况下,在此案中已引起了人们的普遍注意,并且案件事实被严重歪曲或当事人声誉受损等特殊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律师公开做出回应,为了保障其正当权利。

2.3提高司法公信力

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平息网络舆论的根本方法。要让人民群众充分相信司法机关所做的判决,尊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形成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才应是法治社会所崇尚的。为此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还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强化对诉讼权利的保障,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辩解权等诉讼权利,要重视其辩护辩解的内容,对涉及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要认真核实。

2.4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全民法治观念。做好信访工作(包括强化基层政法队伍的建设);对群众反响强烈、合理、合法的要求,一定要及时接收,依法办事;对职权范围外的申诉,认真查处到位。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出庭应诉机制,提升诉讼效率。不断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必须摆上重要的地位,与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相结合,采用形式多样,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让干部群众知法,用法,逐渐形成以宪法为中心的法治理念。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干部和群众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采用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广泛开展普法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的发展、内容充实的法制实践活动等,让所有公民都逐渐形成遵守法律的习惯、依法办事,自觉遵守社会秩序等良好氛围,提高人民群众司法信任度,强化公众对刑事辩护的理性认知和正确认知。

三.结束语

让刑事辩护远离舆论,并非剥夺刑辩律师在公开场合发表意见权,仅仅是限制了它在办案过程中做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诱导,以免给案件的审理造成不正当的影响。刑事辩护的战场在法庭和证据上,而不是舆论、媒体,“要與论监督,不要舆论审判”。严把舆论监督关,提高律师和有关法律人员的质量,提升全民法治观念素养,才可以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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