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立法体制、民法理论和立法指导思想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因此,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也存在缺陷,需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制度进行重构,使其得以进一步发展。
简介:当前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争论的症结在于:其一,没有区分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改制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改制后,土地经营权内涵与功能发生根本改变,其自由流转(包括继承)当无异无疑。其二,没有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流转与其他流转方式的区别。继承是原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原主体丧失为前提。而转让、抵押、入股等方式流转则是以原承包经营权主权生存并且往往根据其意志进行。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肩负着社会保障功能,人身性没有涤除,又鉴于中国人多地少的实际国情,因而不应当也不能够继承。问题的根本解决,应当消除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身性:一是,维持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国家对无地的农村人口给予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相当的社会保障。二是,维持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布现状不变,但变无偿享有为有偿享有,集体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取的利益用来维护全集体所有成员的社会保障。三是,彻底涤除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功能,由国家负担农村集体所有成员的社会保障。从当前中国实际来看,第二种路径最易实现。
简介:《物权法(草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用益物权”编中,并单独成一章居于该编之首,已充分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重要之法律地位。但该《物权法(草案)》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文设计,封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范围未作界定,对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实行一体的法律制度规范,存在标的物规定不科学,采取列举式禁止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并非全面,“转包”不应成为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方式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人同意不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和转让变更登记不合适,承包地收回不合理、不科学等诸多问题,有必要封其进行研究,并提出修改相关条文内容设计、取消不合理条文和增加相关条文内容设计的建议。最后,提出物权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应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标的、主体、客体、内容、期限、设立、变更、流转和消灭等内容。
简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一种复合型权利,兼具社会性和财产性双重价值,在破产中处置土地经营权的财产价值,常常受到社会性价值的掣肘,致使土地经营权的社会性价值与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之间形成冲突。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趋势不可阻挡,以农业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经营主体,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出资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市场经营充满风险,当其经营陷入危机引入破产制度解决债务问题时,需要妥善处置土地经营权社会性价值与破产法立法宗旨的矛盾。建议给予以土地经营权出资的农民附条件的优先权和选择权,优先权和选择权的设置是有偿且自愿的,在农民遭遇投资失败导致失去土地时,可以行使优先权或选择权重新购回土地。
简介:基于利益分享的农村土地权利制度是现有法律权利体系的补充,内生于已有的民事权利制度。配置合理的农村权利体系是农村集体土地增值利益分享的重要保证。在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三大核心范畴中,契约是中介性范畴,利益是目的性范畴,权利是手段性范畴。将权利体系的构建放置到三种基本契约模式中去,成员权制度是反复博弈之后社会规范嵌入的结果,是针对关系契约中的不确定性进行的适应性制度安排,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之下应通过分类契约来治理完善土地权利制度,建立征收前与关系契约相关的成员权制度和征收中与交易契约相关的处分权制度,通过“所有权——成员权——承包权——承包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的逻辑落实土地处分权,间接实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分离,推动经营权的债权物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