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理论界历来争论不休,主要是债权说与物权说之争,此外还有劳动关系说以及具有债权性质的不纯粹物权说、新型物权说等。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和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似乎已成定论,但对这部法律进行分析后不难发现,在这部法律中其实存在着两种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种是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种是以其他方式承包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该法第44条,有专家将其解释为:"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的主体、方法、原则和承包地的功能等方面,都存在重要的区别。因而,立法应当区别对待。"而所谓的区别对待,根据《关于
简介:当前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争论的症结在于:其一,没有区分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改制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改制后,土地经营权内涵与功能发生根本改变,其自由流转(包括继承)当无异无疑。其二,没有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流转与其他流转方式的区别。继承是原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原主体丧失为前提。而转让、抵押、入股等方式流转则是以原承包经营权主权生存并且往往根据其意志进行。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肩负着社会保障功能,人身性没有涤除,又鉴于中国人多地少的实际国情,因而不应当也不能够继承。问题的根本解决,应当消除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身性:一是,维持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国家对无地的农村人口给予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相当的社会保障。二是,维持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布现状不变,但变无偿享有为有偿享有,集体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取的利益用来维护全集体所有成员的社会保障。三是,彻底涤除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功能,由国家负担农村集体所有成员的社会保障。从当前中国实际来看,第二种路径最易实现。
简介:基于16省2428份有效农户调查数据,在对农户资金需求以及借贷行为偏好分析的基础上,从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认知、意愿、申请、获贷四方面研究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行为。结果表明:短期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农户需求不高;但长期而言,外源正规借贷偏好的农户借贷特征有向农户农业投资增加的趋势,保障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可行性;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知程度很低,信息不充分是阻碍现有农户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主要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发生率低,且多为短期小额借贷为主,多用于农业生产或者人力资本投资上,各试点模式的具体操作不同,因此在抵押物要求、利率以及交易成本上存在较大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