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立法体制、民法理论和立法指导思想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因此,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也存在缺陷,需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制度进行重构,使其得以进一步发展。
简介:<正>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理论界历来争论不休,主要是债权说与物权说之争,此外还有劳动关系说以及具有债权性质的不纯粹物权说、新型物权说等。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和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似乎已成定论,但对这部法律进行分析后不难发现,在这部法律中其实存在着两种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种是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种是以其他方式承包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该法第44条,有专家将其解释为:"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的主体、方法、原则和承包地的功能等方面,都存在重要的区别。因而,立法应当区别对待。"而所谓的区别对待,根据《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