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刘襄案件的行为特征是研发、生产、销售"瘦肉精",这既不符合《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也不符合生产、销售假药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比较而言,刘襄等人共同研制、生产、销售"瘦肉精"更加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以此罪来定性是非常准确、恰当的。
简介:<正>1988年11月初,原告曹某到被告某机械厂购买了一台电冰箱,如数交付货款2316元。被告厂家开给提货发票一份,约定1989年1月31日交货。1988年11月13日在公共汽车上,原告的冰箱提货发票被窃,次日到公安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当即派民警与曹某同去机械厂报失。厂保卫科的同志带曹和民警去厂经营销售科查明了曹的购货发票号码(8808474)。曹请求经营销售科协助查堵,经营销售科答应如有人持该票来提货,卡住不发,并将发票号码和提货人姓名记录在本子上。此后,曹也经常去厂销售科发货窗口守候防范。截止提货日期并无人持票来厂提货。到1990年2月11日,厂经营销售科发货人陈某由于一时疏忽,让他人持这份窃去的提货发票逾期提走冰箱。曹某得知
简介:<正>案情简介:原告:农业银行A市支行甲办事处。被告:A市乙公司。被告:A市丙公司第三人:A市丁公司。原告甲办事处于1995年6月21日以乙公司和丙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称:乙公司于1994年10月8日向甲办事外借款100万元,用于购煤业务,并由丙公司担保。但借款期限届满后,乙公司仅归还本金1万元,支付利息1.5万元。以后虽经多次催收,但乙公司和丙公司均未履行约定的义务。请求判令乙公司立即偿付所欠的本息,并判令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公司辩称:向甲办事处借款100万元,是应甲办事处的请求,调度给丁公司归还逾期贷款的,后来,甲办事处未履行替丁公司调度100万元给本公司还贷的诺言,属故意转嫁贷款风险的欺诈行为,请求判决驳回甲办事处的诉讼请求。丙公司
简介:1998年10月20—30日,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在杭州市浙江大学举行。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许祟德主持,浙江大学党委书记张浚生出席了开幕式并致辞。参加讨论的有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及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浙江大学法学院及一些省市人大常委法制委员会的学者、教授和实际工作者共一百多人。我院陈腾芳副教授参加了此次会议,并提交了《机构改革与地方立法》的论文。会议研讨的主题是宪法与机构改革。学者们围绕四个方面开展热烈讨论:讨论宪法与国家机构的关系时,如何坚持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指导;宪法与当前国家行政机构改革的关系;国家机构改革对依法治国的作用,当前国家机构改革应采取那些现实措施等。会议共收到学术论文近五十篇,体现着我国宪法学者及实际工作者的丰硕成果和经验创见。与会者一致认为,参加这次研讨会收获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