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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标志着民法典总则的形成。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如今的民法总则,一字之变,背后却是立法理念、精神的变化和制度的创新发展。民法总则有哪些新亮点?笔者采访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

  • 标签: 民法总则 民法通则 法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何新 中国人民大学
  • 简介:<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诞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实现邓小平同志的“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这一战略思想的重大措施,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胜利成果的记录,又是经济体制改革深入进行的法律保障。历史的发展将会进一步证明,《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不仅将在中国产生深远的重大影响,而且将成为世界人民的共同财富。

  • 标签: 《民法通则》 经济体制改革 条件及意义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我国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 简介:关于完善《民法通则》法人制度的几点思考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李开国编者按:《关于完善民法通则法人制度的几点思考》一文,是本刊发表的从批评角度研究民法通则的首篇文章。该文从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法定代表制度与职务代理制度、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法人联营四个方...

  • 标签: 企业法 《民法通则》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制度 法定代表人 民法典
  • 简介:民事权利能力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确立标志,是民法对民事主体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价值的确认。民法不应将民事权利能力区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而应树立民事主体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观念。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私法上效力的前提条件,而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承担其违法行为和适法有责行为所引起责任的必要前提,但二者在判断标准上有抽象与具体之分,体现着不同的价值理念。总体上,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一般有责任能力,而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并非无责任能力。据此分析,本文对完善《民法通则》民事能力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 标签: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
  • 简介:随着期货业的兴起,期货经纪公司的增多,期货纠纷也成为一种新型经济纠纷案件诉诸法院.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期货纠纷案件中,客户状告期货经纪公司的占期货纠纷案件的90%以上,其中由于期货代理发生纠纷的又占相当的比例.期货代理行为有别于民法理论的一般代理行为这已形成共识.期货经纪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超越代理权进行期货交易造成客户的经济损失,由谁来承担经济责任?这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判例,即期货经纪公司对本公司期货经纪人的过错造成客户经济损失负有完全法律责任.问题是,民法理论代理行为的规定,能否全部适用于期货代理?期货经纪公司的无权代理行为能否适用于民法代理中的追认和默认?……这在司法实践中,尚属有争议的问题.下面本人就此问题略发管见.

  • 标签: 期货经纪公司 代理人 《民法通则》 期货交易 民事代理 代理行为
  • 简介:<正>确认公民民事主体资格,是民法通则的一项重要任务。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与民事义务的承担者。民法也正是为了确认和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应运而生的,故各国民法典都把确认民事主体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民法总则之首。公民是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承担者之一,在民事主体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关于公民的主体资格,我国历来的宪法均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如何把宪法原则具体贯彻到民事关系之中,那就需要民法通则对公民主体资格作出具体规定。过去由于我们没有制定民法,以致公民的主体资格只有原则规定而无具体依据。这种状况不仅对人们

  • 标签: 民事权利主体 民事主体资格 民法通则 公民 民事权利能力 宣告死亡
  • 简介: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 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简介:<正>一、《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与《民法通则》第122条存在冲突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提出了产品责任的概念,即产品责任是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产品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范畴,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责任者承

  • 标签: 产品责任 民法通则 产品质量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不合格 承担刑事责任
  • 简介:民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重要法律之一。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极为广泛,涉及的问题极为复杂。它关系到公民(自然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以及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创设成立、经营活动和解散清算。公民、合伙和法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定权利义务有赖宪法而确立,但还需通过民法、经济法作出具体

  • 标签: 民法通则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法定权利 法律地位 经营范围
  • 简介: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中国民法通则独创性地给该概念下了一个立法定义。但该定义却存在诸多重大缺陷。

  • 标签: 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缺陷
  • 简介:<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

  • 标签: 共有财产 贯彻意见 第三人 《民法通则》 适用条件 共同共有
  • 简介:<正>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以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各种权利。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主要形式,而人身权与财产权构成民法中的两类基本权利,其他一切民事权利或者包含在这两类权利之中,或者是由这两类权利结合的产物(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由此可见,人格权是民法中的基本权利。人格权是以人格的独立为前提,并以独立的人格所应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所以人格权是由作为主体资格的人格所决定的。一方面,一旦个人不再是权利

  • 标签: 人格权 舆论监督 若干问题探讨 《民法通则》 财产权 人格利益
  • 简介:<正>《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是我国民法对不当得利的唯一规定。由于这一规定过于原则,人们出于不同的认识角度,对不当得利的本质特征、不当得利的具体类型等问题理解不一。现有的民法教科书对此类问题也基本采取回避态度。近年来,学界有人开始对此进行探讨,但得出的结论相去甚远。主要有两种观点相对立。一种观点认

  • 标签: 不当得利 受益人 《民法通则》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合法根据 违法行为
  • 简介:中国《民法通则》研讨会于1987年10月2、3日两天在美国著名的杜克大学法学院举行。中美法律专家、学者学生数十人参加了研讨会。会议由杜克法学院欧中坦(Olko)教授主持,卡灵顿(Carrington)院长致开幕词。他希望并表示,中美法律交流应得到广泛的发展。应邀前来参加研讨会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教授佟柔、副教授赵中孚、讲师暨博士研究生王利明、博士研究生方流芳在会上分别做了题为《民法通则的起源,特性及

  • 标签: 法律系 杜克大学法学院 民法通则 佟柔 博士研究生 杜克法
  • 简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豫法研[1990]23号请示收悉。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是否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国家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系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它们与借款的企业或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家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追偿贷款权利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确已超过诉讼时效

  • 标签: 民法通则 诉讼时效 银行贷款 金融机构 独立核算 债权债务关系
  •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立法技术和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民法典》在万众瞩目之下被通过,使我国走向了全新的法律时代。特别是《民法典》的出台与实施给我国商事立法提供了理论和实践支持,进一步促进了“民商合一”的落实,实现了民法商法化,商法民法化的构建。文章就《民法典》的通过对商法通则的影响展开探讨,从民商关系立法研究、《民法典》中的民商事关系表达、民法典的通过对商法通则的影响作用、制定商法通则的重要意义,以及《民法典》下商法通则体系的设立上进行分析,希望对我国商法通则的研究有所助益。

  • 标签: 《民法典》 商法通则 影响
  • 简介: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简称《法律适用法》")这两部法律中。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法》(简称"《海洋环境法》")等对于涉外侵权行为发生后,应当适用何种准据法亦做出了规定,但二者都只是针对发生在特定领域的侵权行为。因此,文章在探析中国国际私法中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的立法发展时,将对比对象限定为《民法通则》和《法律适用法》中的相关规定。此外,文章还探讨了我国国际私法在该领域立法的不足之处。

  • 标签: 涉外侵权行为 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
  • 简介:患者之间互相发生伤害,造成损害事实,追加医院为共同被告要求赔偿是精神专科医院最常见的医疗纠纷之一,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做了专门规定:“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在《侵权行为法》和《精神卫生法》制定之前,为更好地保护并平衡医患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和谐医院的建设,结合地方《精神卫生条例》和现有相关法律规定,本文认为对此类纠纷医院进行赔偿的根据在于赔偿所针对的损害属于医疗损害的范畴,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应当根据诉讼时效择一而定,在赔偿范围的限制中,过失相抵制度的适用不可一概而论,应根据精神病人的不同情况进一步论证。

  • 标签: 精神专科医院 赔偿责任 精神病人 民法通则 侵权行为法 医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