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秦至清帝制时代法律的本质特征,是帝王们口含天宪,朕即法律,诏书、敕令、谕旨、御笔手诏,皇帝任何形式的言语、思想表述,都是法律或法律依据。帝王不仅具有立法的专断性权力,而且具有随时随意立法的便宜。专制帝王是唯一的立法主体,而法律的适用主体则仅仅是臣民,不存在针对天子、帝王犯罪的任何立法,皇帝本人超然于法律之上,享受法权的绝对独裁。立法的核心原则在于维护皇权的尊严,确保皇权对社会的全方位控制,强化帝王的绝对权力。在司法实践中,皇帝直接涉入司法,控制司法最终审判权;在地方政府层面的制度设计中,始终实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统一,以保证皇权对司法权的绝对控制。帝王对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独断,从一个方面证明了秦至清社会的皇权专制性质。
简介:党性修养是增强党性的基本途径,我们党历来重视党性修养。《中国共产党党性修养史论》(1921-1966)一书,详细论述了从1921年到1966年间党性修养在党的建设中的具体展开和理论凝结。本文从理论根源、实践形态、理论构建三个方面对该书进行了解读,并阐述了今天党性修养对我们党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行"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