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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法官:我原系某公司职工。2004年6月10日,公司安排我到某单位安装移动门。当日,我在下班途中被摩托车撞伤。2005年3月15日,我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同年4月,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审理判令肇事者赔偿我45620.54元。同年6月2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我构成八级伤残。为此,我于2006年1月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仲裁委审理后,于2006年4月11日作出了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裁定,某公司应当支付我各项工伤待遇合计125583.61元,

  • 标签: 公司解散 赔偿责任 公司职工 鉴定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债权
  • 简介:一般的伤害案件,往往是“大律师”们所不愿受理的,因为此类案件,虽然标的不大,但工作繁琐,诉讼难度并不比其他案件小,有时还会遭遇无赖当事人的纠缠和攻击。凭心而论,受害一方在身体遭受伤害以后,即使获得了法定的赔偿,实在也难以完全弥补其肉体。精神上的创伤,赔偿总无法抵销创伤。一般而言,受到伤害来请律师索赔的,往往是社会上的弱者,他们一无财,二无势,把全部希望寄托在律师身上,就社会角色来讲,他们应当得到社会公众的同情和法律的救济,但由于不懂法律又缺乏经验,对他们来说,诉讼并非易事。作为一个律师在接手这类案件以后如何尽量为自己当事人获得最大限度赔偿,很少见到有律师来进行总结和探讨,笔者在这里略抒浅见,以

  • 标签: 被害人 伤害案件 代理律师 当事人 出示证据 证人出庭作证
  • 简介:法官:3个月前,我在一家银行开设了活期储蓄账户,同时办理了一张储蓄卡,约定凭密码取款。谁知,我的存款于近日被他人在邻省用伪造的存折在银行业务大厅的柜台上,分3次共支取了15000元,并被收取异地取款手续费50元。我遂要求银行赔偿,但被拒绝。理由是我信用卡上的存款是否被冒领,应先由公安机关侦查,且存折并非其工作人员所伪造,其凭存折付款并无过错。请问:银行的理由成立吗?

  • 标签: 银行业务 赔偿损失 存折 伪造 存款 应当
  • 简介:2000年4月13日下午,某区公安分局两名公安人员,因侦查办理一起贩毒案件,在闹市区一茶馆门口,发现吸毒人员杨某正在打牌,当即传唤杨某一起去公安分局接受调查,但未出示证件、传唤文书。杨某认识其中一名公安人员,随公安人员刚走几步,趁其不备。向农贸市场方向逃跑。杨某先撞倒一名中年妇女。后又撞倒一名69岁的老太婆关某,自己也跌倒在地。杨某见关某摔倒不能爬起来,吓得不敢再逃跑了,被公安人员带到了公安分局。关某被公安人员送医院住院治疗57天,经法医鉴定,右额顶广泛脑挫伤,属4级伤残。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安分局、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63928.51元。

  • 标签: 赔偿责任 吸毒者 公安人员 公安分局 撞伤 2000年
  • 简介:《铁路法》第11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包裹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之间就运输货物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涉及到两方当事人,即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承运人必然是铁路运输企业,这里的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托运人可以是收货人,也可以指定他人为收货人。

  • 标签: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纠纷 赔偿问题 铁路运输企业 权利义务关系 铁路运输合同
  • 简介:通过分析总结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的运作机制特点,借鉴其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思考完善中国船舶油污损害基金制度建设的对策,提出系统梳理中国船舶油污事故数据、开展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风险管理评估、拓宽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提高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赔偿限额、加强与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组织合作交流等建议。

  • 标签: 油污损害 赔偿基金 运作制度
  • 简介:侵权损害赔偿可以分为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从经济学角度看,最佳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等于所造成之损失,即所谓的补偿性损害赔偿责任;但由于加害人被追究责任的概率小于1,所以补偿性损害赔偿存在威慑不足的缺陷。为弥补该缺陷,有必要适当提高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所以,在补偿性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之外,又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除弥补威慑不足的缺陷外,惩罚性损害赔偿还具有惩罚加害人的目的。

  • 标签: 补偿性损害赔偿 威慑 惩罚性损害赔偿 惩罚
  • 简介:从司法实践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角度论证养殖户对于其非法养殖的水产品具有合法的财产权,因此在海上事故造成非法养殖水产品损失时,事故责任人应当负有赔偿责任,水产品损失赔偿范围应当为其在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值,而不应仅限于幼苗养殖成本。对于非法养殖所获取的赔偿或利益,司法机关可以建议相关行政机关予以追究处罚,但是行政违法不应影响民事法律关系下的赔偿责任。

  • 标签: 非法养殖 损害赔偿 合法财产权 损失范围
  • 简介:【裁判摘要】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赔偿确认前置程序.赔偿请求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直接提出国家赔偿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变更赔偿义务机关尚未生效的赔偿决定.应按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根据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结合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协商协调情况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予以确定,.

  • 标签: 国家赔偿案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精神损害抚慰金
  • 简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理论上至今仍然被认为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专门问题,与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问题关系不大。尽管我国合同法确立了责任竞合的有关规则,然而该规则并非万能,它无法解决仅仅因为违约但不侵权导致的精神损害后果的赔偿问题。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持反对意见者所提出的种种理由虽然值得重视,但均不足以成为立法政策上拒绝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真正法理依据。现实生活与司法实践迫切期待打破违约责任中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理论神话,在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与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我们应当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标签: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理论障碍 可预见性 合同纠纷 责任竞合
  • 简介:【裁判要旨】民房建筑活动的发包方和承包方适用一般承揽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更符合立法的本意;对施工人员(雇工)在民房建筑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发包方(房主)应按照定作人的身份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民事责任;施工人员(雇工)对自身的伤害存在明显过失的,可以视为存在重大过错,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相应减轻承包方(雇主)的赔偿责任。

  • 标签: 建筑活动 法律适用 赔偿纠纷 过失相抵原则 雇员 人身伤害
  • 简介:目前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制度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必要转变为过错责任原则,并对于具有过错的行为模式进行类型化处理。在侵权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应当赋予权利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对于损害赔偿数额应当具有重要影响。这种制度改进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领域贯彻了民法的一般原则,体现了专利保护特殊性的要求,充分利用了TRIPs协定所带来的灵活性并借鉴其他国家专利立法经验,也是解决我国目前损害赔偿领域无过错原则适用当中诸多问题的有效途径。

  • 标签: 专利侵权 损害赔偿 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
  • 简介:文章通过"赔钱赎刑"现象,结合办案实践,多方面深入解读经济赔偿与国家刑罚权的关系。同时提出了建立财产保全、国家补偿制度、丰富非刑罚惩罚手段等建议,以期发挥经济赔偿在新刑罚改革中的作用,为刑事案件轻缓化处理提供更为合理的法律依据。

  • 标签: 经济赔偿 国家刑罚权 赔钱赎刑
  • 简介:为增进人民福祉,公共设施与日俱增,然公共设施屡遭破坏,损害必有救济,公共设施致损自然也不例外。公共设施致损理应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但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将公共设施致损归入民事赔偿,使本应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遁入私法"。公共设施致损纳入国家赔偿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套与我国实际相适应的公共设施致损国家赔偿制度理应被立法所接纳。在明确公共设施致损国家赔偿制度在国家赔偿体系中地位的基础上,要严格限制公共设施的范围,确立无过错归责原则,设计出符合实际的程序,配套措施也应该相应进行,充分彰显关注私权、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

  • 标签: 公共设施致损 民事赔偿 弊端 国家赔偿
  • 简介:侵权行为法的目的是通过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剥夺侵权人的非法所得、惩罚侵权人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他人的行为进行警戒和引导,从而达到社会的公正有序。这一目的必须通过法院对受害人提供救济来实现。我国民事法律救济制度中的补偿性救济,特别是人身伤亡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尚有不尽合理之处,可以借鉴英美侵权法,通过比较研究加以完善。

  • 标签: 民事法律救济 精神损害赔偿
  • 简介:部分海难案件赔偿执行难问题是由于赔偿主体通过制造虚假的民事诉讼转移财产造成的。此类案件发现虚假诉讼难、证据审查难、财产控制难、双方诉讼能力失衡,因而形成了认定以虚假诉讼规避海难赔偿执行案件的司法困境。建议通过完善立法,增加虚假诉讼的经济成本与刑事风险;严查证据,堵塞虚假诉讼立案的可乘之机;提前介入,通过财产保全措施控制可供执行的财产;关注弱势,积极开展司法救助。

  • 标签: 群体性海难赔偿 虚假诉讼 防控路径
  • 简介:中国尚未建立科学的婚姻判断标准体系,判断婚姻的主要标准,就是单一的婚姻效力判断标准。不论是什麽形态的婚姻,都用婚姻有效无效标准判断。这种婚姻判断标准,不能满足理论与实践的需要,容易造成对不同婚姻形态的误判。因此,应当建立以婚姻的属性要件、形成要件和效力要件为评判标准的科学评判体系。

  • 标签: 婚姻 判断标准 属性要件 形成要件 效力要件
  • 简介: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普遍存在采取身份推定标准的形式主义理解,即只要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就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衡量显失公平。结合目的性限缩解释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可以做请求原因、抗辩、再抗辩的动态化解释,以明晰不同要件事实及相应举证责任分配。主张适用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的当事人应对该债务基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这一"基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非举债方可以反驳相关"基础事实"不存在或者举证证明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后段所规定情形。针对非举债方的抗辩,债权人可以继续证明该债务的形成符合夫妻日常家事代理、表见代理或者非举债方配偶同意,这就构成债权人的再抗辩。

  • 标签: 夫妻共同债务 推定规范 基础事实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