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举债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在于举债的目的是为夫妻共同生活。依此标准,对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理解不能拘泥于约定的形式,而应注重约定的实质。依据法律关系、债务内容、债务设定行为性质只能成为个人债务的,即便合同书没有“个人债务”之记载,也应认定该行为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无偿保证因不能获取对价给付和利益,故不能成为为夫妻共同生活的举债目的。这种客观不能,阻却了保证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联系。举债目的只有带来财产利益,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基于社会评价、天伦亲情、家庭和睦等非给付性追求而进行设定的无偿保证债务,纵然是为了夫妻或家庭,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简介:摘要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8年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并于2018年1月18日起开始施行。这算是最高院酝酿和总结后出台的司法解释,算是对2003年最高院颁布实施的《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之债务的认定划定了一个比较清楚的边界。随着最新的《2018年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出台,一时间有人欢喜有人忧。那么《2018年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是否会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利器呢?其对于“夫妻债务第24条是否有查缺补漏的作用呢?笔者想做一个简单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