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养殖水产品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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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司法实践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角度论证养殖户对于其非法养殖的水产品具有合法的财产权,因此在海上事故造成非法养殖水产品损失时,事故责任人应当负有赔偿责任,水产品损失赔偿范围应当为其在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值,而不应仅限于幼苗养殖成本。对于非法养殖所获取的赔偿或利益,司法机关可以建议相关行政机关予以追究处罚,但是行政违法不应影响民事法律关系下的赔偿责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3年1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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