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狭义的优先权制度规定于我国《海商法》之中,目的在于保护海事请求有关方请求权的顺利实现,以保护航运业务中弱者的合法权益。船舶留置权本质上仍是属于民法中的概念,只不过在我国海商法体系中对留置权主体做出了很大限制,即只有基于造船合同和修船合同的造船费用和修船费用无法实现时造船厂和修船厂专门享有的就合同项下的特定船舶予以留置以保证其费用得到偿付的权利。目前理论界对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的优先性问题尚未达到统一。虽然实务中,《海商法》和有关国际公约如《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都规定了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但却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理论依据。本文将通过对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的性质和目的的研究,以期对于二者竞合时的法律问题发表一管之见。
简介:摘要:在高中班级管理过程中,部分班主任采用传统管理模式,仅仅凭借已有工作经验,缺少理论知识更新,对班级事务和学生的事情进行事无巨细的管理。尽管耗费了大量精力和时间,班级管理效果却不佳,甚至会引发学生的逆反心理。因此,高中班主任在开展班级管理工作时,应实行“管育并用”的方法,科学地教育和引导学生,增强学生的自律意识,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行为方式,从而有效提升班级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