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影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几个干扰因素表现为:1.有的地方党委负责人违背中央指示,过问具体案件,甚至对案件处理直接下指示,命令法院照办;有的地方党委政法委在协调政法机关关系的名义下,组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讨论具体案件,对案件定罪量刑作出决定;有的地方党委负责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对法院独立审判横加干涉,等等。2.有的权力机关对法院滥用监督权,影响法院独立审判;有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采用批条子、下指示、指令汇报、调卷审查等方式干预法院独立审判,甚至决定撤消法院的判决,指令法院再审,等等。3.有的地方政府首长、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强令法院搞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如不听从命令,则以人、财、物为要挟手段,干涉法院独立审判,等等。4.有的审判庭审理案件无权独立作出决定,要经庭长、院长等行政职务高的法官来审批案件。其法律根据是我国是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不是法官独立审判。其实这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因为没有审判庭的独立审判,也就没有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5.人民法院内部一直延续下来的行政做法等弊端,再加上法官素质不高.都影响了法院独立审判。影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干扰因素
简介:去年以来,孝感市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工作中,以在市直行政执法部门推行审批流程管理为突破口,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目前,已经在孝感市直40个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审批流程管理,配套完善行政许可的相关制度,初步实现了“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办事”、“一站式服务”,简化了审批程序,缩短了审批时间,公开了服务内容,受到了前来办事群众的一致好评。
简介:"先具备条件,后审批"是我国各级政府现行的行政审批程序。这种程序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从事特定活动",后要求行政机关审批。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无序建设、产能过剩、行政审批腐败等问题,都与政府采用这种行政审批程序有关。多年来,我国用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和事后监督的办法来解决无序建设、产能过剩和审批腐败问题,成效不是很理想。原因就在于现行的行政审批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没有事先控制权,国家一边调控,一边新的过剩产能和不合理结构继续产生。如果改变现行的行政审批程序,按照审批事项建设的三个阶段("确定建设意向"、"设计和制定建设计划"、"完成设计和建设计划"),分别设立审批环节,申请人三次申请,行政机关三次审批,就可以避免上述种种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