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事诉讼由一系列诉讼行为依次衔接而成,为确保诉讼效益,兼顾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刑事诉讼程序原则上不应发生倒流,倒流只能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为突出检察权、彰显新刑诉法的修订完善对目前刑事程序倒流现状的影响,我课题组在创新对倒流现象分类方式的基础上,选择由检察机关启动的程序倒流为研究对象,并根据倒流对整个刑事诉讼进程的影响将研究对象分为可逆的程序倒流和不可逆的程序倒流。在具体研究过程中我课题组运用现代刑事诉讼的原理,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修订,对刑事诉讼中的部分程序倒流现象进行了实证分析和理论探讨,以期对检察业务实践的改进有所裨益。
简介: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一安排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隳的专项工作报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赋予的职权。
简介:在现行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的好些条款中,刑事案件证明的主体表述得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3条《提起刑事案件及揭发犯罪的职责》这样规定:“法官、检察员、侦查员和调查机关、每当发现犯罪迹象的时候,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提起刑事案件的诉讼、采取法律规定的查明犯罪人的犯罪事实及对其惩罚的措施.”关于这些内容,刑事诉讼法第20条也提到.该条第2款直接规定“法官、检察员、侦查员及进行调查的人员,无权把证明的责任推到被告人身上.”学者们,实际工作者们由这些情况作出了只有一个涵义的结论:不仅检察员、侦查员及调查机关,而且法官都是证明的主体;主体必须证明犯罪事实及认为有罪的原因.根据我们的意见,不能认为这只是法官的任务.不仅如此,在法律书籍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直接引用了“调查机关、侦查员、检察员及法官在进行调查、预审及法院审理时,必须证明为公正解央刑事案件有意义的.情节……”的条文(《苏联司法》1987年第12期第19页).根据我们的意见,法院下必并且不该证明被告人犯罪或没有犯罪.法院应该答复审理案件时出现的主要问题:证明有罪或无罪.如果无罪,——就否决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