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销售折扣或称现金折扣,是指企业赊销商品后,为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偿还货款而给予客户一定折扣的优待.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这一规定,对于商业折扣业务中售价折让与交货同时发生是行得通的,而对于赊销业务中的现金折扣而言,在企业销售产品时.折扣发生与否,尚属不确定事项(仅在合同中作了享受折扣优惠的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可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因此赊销发生时势必就只能按全部销售额计税,而一旦购货方在约定时期付款,享受折扣优惠,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与折扣额相配比的增值税由谁承担的问题.笔者认为,为了合理解决这一问题,应该寻求计税销售额与会计核算中销售净收入的一致.具体处理可分两步走:
简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6月23日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于1998年4月20日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