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新税制已实施几年了,但在应税劳务与货物适用税目界限问题上,企业人员及税务人员容易产生争议和分歧,现将有关问题作一粗浅探讨。一、容易出现争议和分歧的问题对此,我们不妨拿一些典型的问题加以说明:I.某通讯器材厂为邮电部门生产铁架并负责安装;2.某铁路服务部【1负责为客户看管、装卸物资,装车后用绳子和蓬布加固物资,并在收费发票上详细列明各项收费的数目,其中包括绳子和蓬布的价款在内。上述2种情况,国税、地税部I’1分别按各自税目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是否正确?从实际工作中看出,争议和分歧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1.有的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与增值税的货物混淆在一起,划分不清,把本不属于混合销售的问题搞成混合销售;
简介:在1984年前实施的增值税暂行办法的条款中,金银质地首饰与其他诸如以宝石、象牙等为材料制作而成的首饰或装饰品.均归入“其他轻工产品”税目的“首饰”子税目中,增值税税率为16%。适用范围是: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象牙、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首饰。若用上述材料制成其他非刍饰类产品的,如工艺品则按“其他工业品”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1994年实施的新税制将原税制中的“首饰”子税目和其他珠宝玉石类产品合并,设立了一个消费税税目——“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金银珠宝首饰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象牙、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1次会议于2000年9月20日通过《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司法解释是对1997年修改的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节走私罪的重要补充,也是对2000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关法的决定,确立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新体制,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察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严惩走私犯罪活动的积极回应,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对该司法解释中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发表个人观点,供探讨。 一、走私犯罪是行为犯抑或结果犯 有一种观点认为走私犯罪是行为犯,理由是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