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6月23日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于1998年4月20日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
出版日期
1999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