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成年人的财产权,是指未成年人基于独立的法律人格,因继承、赠与或劳动、经营等方式取得的归未成年人自己所有的财产。未成年人基于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而不同与成年人。未成年人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还是心理上都没有达到成熟的程度,容易受外界不良事物和风气的影响和毒害,并直接影响到自身的健康成长。所以,未成年人需要家庭、学校、和国家给予特别的关心和爱护。而民法方面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比较薄弱,尤其针对未成年人民事权利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还很欠缺。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人身和财产都极易受到伤害,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民法保护。
简介:摘 要: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其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如何健全保护制度,完善保护机制,健全保护体系,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值得研究的课题。
简介:摘要:长期以来,我国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律保护制度建设,并于1991年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随着法制建设的推进,从1991年至今经历了几次的修订与完善,在2006年、2012年曾做过部分条文修改。在这期间,该法律在未成年保护方面出现了许多的问题与情况。许多学者也针对旧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了关于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建议。旧《未成年人保护法》总的来说存在着法律适用性不强、刚性约束力不足、相关规定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这也严重影响到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进一步修订与完善是势在必行的。
简介:<正>一、保护未成年人的意义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人。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并规定于199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未成年人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在生理、心理上的发育还不成熟,对社会的认识水平低,辨别是非的能力差,世界观、人生观正在形成,可塑性很大,与成年人相比,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都不强。这决定了未成年人是一个特别需要保护的群体。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现状不容乐观。我国目前有3.8亿未成年人,14周岁以下的有2.8亿人,其中,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在家中遭受过辱骂、殴打、罚站、罚跪、罚做事、被讽刺挖苦,甚至不允许上学等。社会环境中的不良因素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也很大,如:“电子游戏室泛滥,渲染色情、暴力等内容的音像制品、电脑软件。书报充斥市场,部分营业性歌舞厅、酒吧等娱乐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自由出入,未成年人吸毒、失学和雇佣童工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诸多因素表明,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
简介:未成年人意定监护是指在未成年人不处于父母照护权之下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或一方通过委托或者以遗嘱方式为其设立监护人,并将对未成年人的照顾与保护委托给监护人代理行使的制度。它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具体体现。未成年人意定监护具有自身的特征,它体现的是作为法定监护人父母的意思与意愿,意定监护人履行的是类似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与保护的义务与责任,保护的是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作为法定监护的补充,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委托监护和遗嘱指定监护两种意定监护形式,但从立法本身及其适用效果来看,我国的意定监护还存在着立法体系不统一、内容不够完善和监护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因此,建议由民法典来统一规定意定监护,明确规定意定监护的适用条件、意定监护人选任资格、意定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等内容,并建立健全意定监护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