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意定监护制度起源于20世纪后半期开始逐渐步入人口老龄化的发达国家。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仅限于精神病人,老年人并未囊括在其中,难以满足越来越庞大的老年人群体对法律保障的需求。因此,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但遗憾的是此次立法虽提出了新概念,但仍然显得简陋粗糙,比如存在关于监护人的范围和职责缺乏明确的规定、被监护人的范围依旧过于狭窄、意定监护合同的实施没有具体规则等缺陷,尤其是缺乏建立相应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使得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这一制度更加难以落到实处,无法达到立法应有的目的,因此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完善我国的监护监督制度,以期给我国老年人群体带来实际的增益。
简介:摘要: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目的是回应人口老龄化的现实挑战,保护被监护人意思能力的实现及其合法权益,防止意定监护人滥用职权。我国仅有事后的被动性的司法救济途径,不能切实、有效地对监护权的滥用进行及时的制止,其仍需继续探索,具体可以从明确监督主体,采取私力和公权力并行的监督模式,赋予民政部门和法院在不同阶段的监护监督职能,完善统一运行程序,形成一个涵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的完整体系,促进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体系的构建。
简介:摘要:现阶段,老年人数量的增多,未富先老,未老先病已然成为一大社会特点。针对此情形,《民法典》中新规定的“意定监护”制度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一不足。作为基本监护制度的补充,意定监护制度规定了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这一特殊的主体,通过监督和保护,给那些正处于或害怕或即将处于弱势、失能的人以充分的自我决定权。对比与法定监护和协议监护的异同点,应平衡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细化监护制度适用和保障的相关内容。
简介:摘要: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以充分尊重被监护人意思自治为前提,以意定监护合同为要件,是一种保障成年特殊群体权益的制度。我国目前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过于粗略,以致于在实践中的适用处于不明确状态。本文将从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基础理论、存在的不足、完善建议等几方面进行论述,探索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办法,使其能更好的发挥制度价值。
简介:摘要:针对我国的监护制度,现行《民法典》在意定监护制度制定过程中新增了创新性规定。此项制度更加注重当事人的意愿,也是对《民法总则》的继承与发展,进一步扩大了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并做出原则性的指导。然而,我国目前的意定监护制度依旧处于发展并不断完善阶段,缺乏细化的法律条文,并且尚未形成完整的监督环节,这些都不利于法官在司法实践过程里处理意定监护案件。因此研究意定监护,对于完善监护制度,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具有理论与现实上的意义。
简介:未成年人意定监护是指在未成年人不处于父母照护权之下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或一方通过委托或者以遗嘱方式为其设立监护人,并将对未成年人的照顾与保护委托给监护人代理行使的制度。它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具体体现。未成年人意定监护具有自身的特征,它体现的是作为法定监护人父母的意思与意愿,意定监护人履行的是类似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与保护的义务与责任,保护的是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作为法定监护的补充,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委托监护和遗嘱指定监护两种意定监护形式,但从立法本身及其适用效果来看,我国的意定监护还存在着立法体系不统一、内容不够完善和监护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因此,建议由民法典来统一规定意定监护,明确规定意定监护的适用条件、意定监护人选任资格、意定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等内容,并建立健全意定监护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