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古典自由主义法律理念是一种以“自由放任”为表征的消极法律理念,是早期经济危机发生的法律理念根源。新自由主义法律理念是一种以“国家干预”为表征的积极的法律理念,在它的指引下,通过以法律调整为核心的“罗斯福新政”得以基本确立,从而在克服1929年-1933年经济危机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新古典自由主义法律理念与古典自由主义法律理念具有同质性,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与新自由主义法律理念的斗争中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以“限制干预、保障自由”为表征的中庸法律理念。在其引导下,从法律上逐渐弱化甚至抛弃了国家干预,从而导致了包括目前世界经济危机在内的一波又一波的当代经济危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新的模式,秉持一种以“国家参与”为表征的与西方国家的法律理念迥异的法律理念。为应对当前世界金融危机,需要构建一种以“共同利益与共同自由”为表征,以世界整体为单位、主权国家为主体的全新的法律理念——整体主义法律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