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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中国西部地区“三股势力”的恐怖活动对国家和平、安全与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本文从国际环境、民族宗教、经济文化等方面综述引发西部地区恐怖犯罪之根源。指出遏制、防范和打击西部地区恐怖犯罪的战略指导思想。

  • 标签: 恐怖犯罪 西部 三股势力 对策
  • 简介:民族地区推行刑事和解和"检调对接"机制,能够有效克服司法工作中的"三对矛盾",体现"恢复型司法"理念与民族传统和合文化的契合,同时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和解适用的范围限定较窄,民族地区可以通过行使法律变通权,合理、适当地探索扩大刑事和解适用的范围。当前民族地区"检调对接"司法实践体现出正式制度与民间调解的有效结合,在赔偿、履行、帮教方式上,仍有必要结合民族地区的特点积极探索。刑事和解、"检调对接"机制在民族地区的推行已经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但也面临着阻力和困境,应通过完善相关规范,促进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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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就广义而言,“文化可以定义为被一个集团所普遍享有的,通过学习得来的观念,价值观和行为”。民族传统文化凝结在该民族所创造的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当中。因而可以说,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是传统文化的载体。民族的法律制度作为传统文化载体的一部分,受整体传统文化的制约。民族传统文化规定着法律制度的形式和内容。

  • 标签: 刑事法律制度 制度文明 民族传统文化 少数民族地区 精神文明 制度作为
  • 简介: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雇中的“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标准实质上是与培训调岗密切结合在一起的。用人单位简单培训、任意调岗等行为极易落空解雇保护之立法目的。尽管其背景是培训制度和调岗制度本身均有待完善,而从该条之实践来看,更直接的问题是对“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做简单而狭义的文义的解释,将培训调岗解释为事实行为,用人单位的培训调岗义务转化为培训与调岗之间的选择、具体内容的决定,以及劳动者相应的参与义务。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应当明确培训调岗独立的制度价值、明确劳动者在培训和调岗上的全选权利、明确用人单位培训不能胜任劳动者的义务、明确用人单位尽可能为不能胜任劳动者提供调岗机会的义务。

  • 标签: 不能胜任工作 培训 调岗 解雇保护
  • 简介:解放前少数民族地区的新疆一直存在着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根源于"双泛"思想的"东突"始终在新疆上空阴魂不散,因而导致了从解放至今连绵不断的分裂国家犯罪活动。从解放初"东突"分裂分子猖狂实施暴力分裂国家犯罪活动至20世纪70年代暴力分裂国家活动逐渐沉寂,再到20世纪80年代沉渣泛起,90年代至今"三股势力"频繁实施分裂国家犯罪活动。此中固然有其深刻的国内和国际方面的各种因素。目前,有效打击"三股势力"图谋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应从多方面采取应对措施。

  • 标签: 分裂国家 犯罪 新疆 原因 对策
  • 简介:当前,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活动频发,已严重危及国家、地区安全。在境外势力的长期干预、支持下。近年来我国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猖獗,多集中在新疆、西藏、青海、甘肃等西部地区,并呈现出向全国扩展的趋势。但究其根源,西部地区民族、宗教、文化、历史、地理等方面均为我国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滋生提供了条件,因此,对我国西部地区(本文仅指甘、青、新、藏四省份)民族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政策进行检视,以便更好地对我国恐怖主义犯罪进行防控和打击,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 标签: 西部地区 恐怖主义犯罪 刑事政策
  • 简介:20世纪80年代,伴随着宗教极端主义的泛滥,新疆地区民族分裂主义明显活跃起来,近20年来他们更多地以宗教为掩护,利用宗教极端主义达到分裂的目的.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相互融合,通过暴力和非暴力手段,企图分裂新疆,建立所谓的"东突厥斯坦",同时,疯狂制造各种恐怖事件,严重危害了我国边疆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稳定和国家安全.本文对其犯罪成因作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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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在泰王国宪法第七章中专门规定了法院.第169条规定:司法审判权由法院依照法律并以国王的名义行使.第173条规定:法官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进行审判.第175条规定:国王任免法官.第176条规定:法官的任命、提升、调动、处分和免职,必须先由法官委员会(又译为司法委员会)依照司法公务员条例批准,然后再呈报国王.宪法的上述规定以及泰国法院组织法和审判服务法(又称法官法,于1978年颂布)的有关规定,成为泰国法官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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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沅江试验先声夺人1986年9月,全国第一个常设性质的乡镇人大主席团及其常务主席在湖南沅江市新湾镇诞生.驻湘全国人大代表视察沅江的报告认为,这"决不是凭空想像和无缘无故强行要设这么个机构","沅江实验"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逻辑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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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般而言,各国宪法通常将修宪权授予代议机关行使,或者直接付诸公民复决。虽然在有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元首也可部分参与修宪程序,但是,至少就宪法规范而言,很少国家授予司法机关参与修宪程序的权力。不过,修宪程序并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遵行,这是各国宪政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宪法修改的法律效力问题就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应当由哪个机关来判断宪法修正案的法律效力?司法机关可否进行这样的判断呢?这就涉及到修宪程序的一个基本性质问题,即,修宪程序是政治问题,其间出现的效力争议应当由政治部门自行解决,还是一个可以由司法机关介入其中进行判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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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既判理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处在理论上的重视与立法上的轻视、实践中的漠视之尴尬境地。传统法律文化的缺乏、法律继受历史的排斥、市场经济不发达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制约、司法权威性的缺失、法官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影响是既判理论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适用存在困境的原因。为了摆脱既判理论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适用存在的困境,应当在思想层面上树立既判的观念,进一步深化既判理念的研究,在立法上全面、正确地体现既判理论,加强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增强司法权威性,大力提高法官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 标签: 既判力理论 民事诉讼 司法适用
  • 简介:地区水生态补偿,以受益者负担为原则,是流域下游水生态受益地区向流域上游水生态保护建设地区实施补偿的一种活动。它旨在通过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协调地区之间的生态保护和利益冲突,最终实现保护生态的共同目的。作为跨域治理的具体形态,跨地区水生态补偿主要有支配性治理和区域合作治理两种模式。在实践中,基于执行落差和实施范围的限制,支配性治理模式并不高效;由于利益的高度分化,区域合作治理模式同样面临诸多现实困难。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融合了区域合作的自愿要素和来自中央政府的执行强制要素,展示了一种新的有效的跨地区水生态补偿法制协调机制。

  • 标签: 生态补偿 区域合作 财政转移支付 法制协调
  • 简介:<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乡镇企业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股份制经济,大多处于试验、探索的阶段。近年来,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和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以来,我国改革开放出现了一个新的高潮,股份制作为一种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显示出其独特的功效,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股份制企业已成为我国乡镇企业中一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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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今年两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加强民主政治领域立法"。这意味着乡镇人大改革和建设迎来了新的契机。未来的路怎么走,如何更好确保人大制度在基层生根开花?两次重大法制完善回望乡镇人大的发展历程,它始终随着基层政权组织的不断调整而变化。早在1954年9月,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就确立了乡镇人大制度。虽然年代久远,但随后的发展较为坎坷,即便是改革开放后,"82宪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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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乡镇政权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基础,是国家各项工作的落脚点。我国乡镇设人民代表大会已有30多年的历史,其在巩固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着这种或那种不足,亟待改进,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一、乡镇人大建设中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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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中国古代民族法制受到儒家民族观的深远影响。儒家民族观具有华夷有别、大一统、尊王攘夷、用夏变夷和因俗而治等内容。儒家认为华夷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礼乐文明,而夷人在接受了华夏的礼乐文明之后,则可以由夷入华。儒家民族观,其发展变化与适应以儒家为代表的华夏文明相一致。历代王朝制定治边政策时,主要遵循两种原则,一是"用夏变夷",一是"因俗而治",其目的均为实现儒家倡导的"王者无外""华夷一体"的大一统。儒家坚持"天下大同"的家国观,坚持"有教无类",将教化与仁、义、礼相结合,构成儒家民族观的基本要义。历代统治者制定针对汉地与四周少数民族的政策与法制时,都不同程度体现了儒家民族观的思想内涵。

  • 标签: 儒家思想 民族法制 华夷之辨 用夏变夷 因俗而治
  • 简介:临床医疗费用控制属系统工程,其控制对象、环节、因素是多元的,但对医疗服务供方医疗行为的控制仍是控制之中心。需方的习惯心理与道德风险、医疗费用结构与医疗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均是影响供方医疗行为的外部因素,需予以制度性克服。应从建构医生处方权独立行使保障机制、建构供方医疗行为程序控制机制、建构破解"内部人控制"的约束机制来对供方医疗行为进行法律控制。

  • 标签: 医疗费用 供方 医疗行为 法律控制
  • 简介:ADR起源于美国,并为西方国家所广泛接受。发展检事ADR可作为一种尝试,经过实践作出理性选择。检事ADR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诉讼爆炸具有内在的契合性与现实的可行性,极富时代价值。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在全市主要乡镇街道依托综治中心平台,建立了9个检察联络室,积极探索检事ADR。乡镇检察联络室的创设与构建是检事ADR实现的必由路径,其构建的重点在于职责定位、工作机制、工作程序的完善与优化,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也有利于检察权的配置以及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 标签: ADR 检察权 乡镇检察联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