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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没有反对票的情况下,以极高票数表决通过了《反分裂国家》,这说明本法的制定充分反映、完全符合并忠实于人民的意愿,具有广泛、深厚的民意基础,世所瞩目。《反分裂国家》是一部促进两岸关系发展、

  • 标签: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 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 初中
  • 简介:明清时期是家法族规蓬勃发展的时期,其内容和形式均趋于成熟,并大多获得官方支持,成为古代家法族规发展的典型时期,具有代表性。本文即以明清时期家族法为研究对象,讨论了家法族规与国家的互动。

  • 标签: 明清时期 家法族规 互动
  • 简介:1789年法国大革命前,法国的法官主要是世袭制的。1789年制宪会议取消了这种做法,而代之以遴选制度选定法官,1908年2月13日的法令颁布后,法国开始组织法官全国会考。法国现行法官会考制度由1958年12月22日条例规定,每年举行一次。

  • 标签: 西文国家 法官委任 法国 遴选制度 专业化 德国
  • 简介:2005年3月14日.中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没有反对票的情况下,以高票通过了《反分裂国家》。这说明本法的制定.充分反映、完全符合并忠实于人民的意愿,具有广泛、深厚的民意基础。条件具备、正当其时,为世人所瞩目。《反分裂国家》是一部促进两岸关系发展、推动两岸和平统一的法律,一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

  • 标签: 国家法 反分裂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定 中国 “台独”分裂势力
  • 简介: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2005年3月14日表决通过了《反分裂国家》,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4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部法律共10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制定该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 标签: 国家法 反分裂 “台独”分裂势力 祖国和平统一 2005年 全国人大
  • 简介:《反分裂国家》是依法治国、进一步完善国家律的重要步骤,更是遏制“台独”分裂,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完整,坚决完成统一大业的极为重要的一步。该法既具和平取向,又有很强的针对性,可谓反对分裂和维护和平的高度统一,是一部促进两岸关系的法律。

  • 标签: 反分裂国家法 内容 特点
  • 作者: 佚名
  • 学科: 军事
  • 创建时间:2019-06-20
  • 简介:所以《王制》中有关养老的各种规定就多从五十岁开始,天子诸侯宗庙之祭,《王制》规定说

  • 标签: 国家法 法思想 王制国家
  • 作者: 佚名
  • 学科: 军事
  • 创建时间:2019-03-11
  • 简介:《礼记·王制》篇是集中国古代国家原则和制度之大成,又有诸侯朝聘和天子巡守的制度,二卿命于天子

  • 标签: 国家法 法思想 王制国家
  • 简介:长期以来.为了发展台湾海峡两岸关系.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中国政府以极大的诚意,作了不懈的努力。但是.近一个时期以来,台湾当局加紧推行‘台独’分裂活动,声称要在‘2006年制宪’,‘2008年实施新宪’,图谋通过所谓‘宪政改造’搞‘法理台独’,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的活动。已成为两岸关系发展和祖国和平统一的最大障碍。成为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的最大威胁。

  • 标签: “台独”分子 法理依据 国家法 祖国和平统一 台湾当局 宪政
  • 作者: 佚名
  • 学科: 军事
  • 创建时间:2019-09-12
  • 简介:四、《王制》国家思想的历史地位与影响,当《王制》成为具有国家性质的依据时,《王制》的国家思想的古典表现形式

  • 标签: 国家法 法思想 王制国家
  • 简介:一、当前台海局势面临的不确定风险上升民进党在台湾重新上台后,已占据总共113席立法机构中的2/3多数席次,充分利用这种制度优势通过了一系列夯实“台独”社会基础的法案,其中部分法案修改使国民党陷入历史和现实困境,如“不当党产条例”与“转型正义条例”等;部分法案则直接削弱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基础,如“国安”系列修法对两岸交流的限制甚至监控.

  • 标签: 《反分裂国家法》 细化 不确定风险 台海局势 立法机构 社会基础
  • 简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戒律是宗教在发展完善过程中产生的。在历史上,道教戒律包含有科、戒、律、清规等多种形式,对信教人士的思想信仰、日常宫观生活、斋醮科仪、修炼养生等诸多方面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是信教人士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道教戒律不但对于信教人士具有重要的规约作用,其融摄的一些世俗伦理道德对普通群众的生活也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 标签: 道教戒律 国家法律 行为规范 国家强制力 思想信仰 斋醮科仪
  • 简介:【摘要】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但法律的运行却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很多法律规范不能真正有效运作,法律规避现象时有发生。如何更好地推进中国法治建设,本文立足于法律多元和法社会学的立场,运用多种方法,试图从国家的作用范围、民间法的作用范围和两者可选择的范围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寻找国家和民间法的作用边界,从而推动我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关键词】民间法国家作用边界按马克思的观点理解,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这意味着法与国家是不可分的,所有的法都只能是“国家的”,或者说法律必然是国家的法律,它是统一和排他的。但对于法律社会学家和法人类学家来说,法的概念既不是一个超经验的概念,也不是纯粹的逻辑分析,法是一个可以通过经验来验证并解决问题的范畴。因此,法有很多个面,国家并不是法律存在的必要条件,除了国家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非国家,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是多元的而不能是一元的。如昂格尔认为“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法律仅仅是反复出现的、个人和群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模式,同时,这些个人和群体或多或少地明确承认这种模式产生了应当得到满足的相互的行为期待。我将称其为习惯法或相互作用的法律。”①亨利·莱维·布律尔说:“只要对社会生活简单地观察一下就可使我们相信,除了由政权强加的法律规则外,还存在着某些法律规定、或至少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过去存在,现在仍然存在着一些并非总体社会的组织权限中产生的法律。既有超国家,也有国家。”②因此很多学者开始以法律多元理论为基础探讨作为法治资源之一的“民间法”对法治的可能贡献。

  • 标签: 作用边界 国家法 民间法
  • 简介:在独联体国家中,政治体制不同的国家宪法文本中规定的内容则有很大的区别。对独联体国家中的政治体制不同的几个国家的法院系统在宪法文本规定层面上作一比较研究,通过对各国法院系统的结构、职权,法官的职责、权利、地位以及司法权和其他与司法相关的权利方面等方面进行的比较可发现这些比较研究对我国当今的司法制度有多方面的启示。

  • 标签: 独联体国家 法院系统 法院结构 法院职权 法官
  • 简介:习惯法是中国固有法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乡土社会有着深厚的文化根基,发挥着独特的价值功能。本文在介绍民族习惯法与国家的含义,冲突的基础上,得出解决冲突的途径,以便于实现国家制的统一。关键词国家;习惯法;冲突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统一,发现仍然在少数民族地区出现一些不成文的习惯法,并且发挥的很大的效用。这些不成文的习惯法与国家之间存在很大的矛盾与冲突,并且日益显著,这就成为我国依法治国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一、民族习惯法与国家的含义(一)习惯法习惯法,又被称作“不成文法”。一般是指以习惯为基础而获得合法地位的任何法律。习惯法作为“成文法”的先驱,它以共同遵守的道德原则规范和约束全社会的成员,保护个人、集体和社会的利益与安定。习惯法一旦形成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并比成文法变动要慢。在我国各民族各地区,都曾有习惯法流行。大致归纳起来分为两种1.习惯法是经国家认可的法习惯法是“国家认可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是法的渊源之一”从这种观点可以看出,国家与习惯法之间还是存在一定联系的,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但是这种法只是被国家认可的而忽略了那些未被认可的生活上存在的习惯。2.习惯法是来自少数民族的传统习惯或习俗。如广西有些地区的瑶族实行一种“石牌制度”。一个小石牌由数个村寨组成,数个小石牌联合成大石牌。石牌内根据习惯法,制定“石牌律”(公约),刻于石牌和木牌上,由石牌头执行。村寨成员有违犯石牌律者,轻则罚款、罚酒肉,重到处死。苗族议榔制度下产生的“榔规”,侗族“乡款制度”下产生的“款约”等,都具有习惯法性质。(二)国家国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具有规范性、强制性、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二、民族习惯法与国家的冲突(一)在继承权方面由于少数民族有着自己的生活方式和地理文化,因此习惯法和国家有着很大不同。我国的继承法明确规定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而在回族中就有着明显不同,《古兰经》中规定法定继承人一般依次为配偶、子女、父母、胞兄弟姐妹、原配的子女、配偶的父母、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从整体看,回族的继承人范围比国家的要宽泛,但实际上,由于国家受汉族影响较大,回族的人民对国家的规定采取了放弃的态度,大部分人认为继承人应包括配偶、子女(主指婚生子女)、父母,有些情况下还包括祖父母、兄弟、侄儿等。但是有所不同的是,在继承人中的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是给与否定的。在回族中,只有阿訇念过“尼卡唅”的婚姻才是合法的,所生的孩子也就有继承权,没有经过阿訇祝福的婚姻生过的孩子属于“奸生子”,这样的孩子地位低下,没有继承权。(二)在债权方面对于债权问题,民族习惯法规定可以任意用债务人的牲畜、财产乃至土地、房屋清偿,甚至可以拉债务人子女做奴隶,债务人夫妻服劳役作抵偿。如藏族的习惯法规定,如果有欠债不还的行为,经过起诉,债权人可以没收债务人的动产作抵,没收的动产的价值大致与借贷本利总额相当,债权人也可以迫使债务人服一定时期劳役作为报偿。而国家对欠债不还的行为,无非是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等方法,债权人不得基于债权侵犯债务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三)在处罚方面根据徐晓光、吴大华学者编著的《苗族习惯法研究》一书,我们可以知道,传统的苗族社会关于犯罪处罚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苗族对于故意杀人者,处以活埋,凡杀人案件,被害人亲属可以复仇,处死凶手甚至直系亲属,并掠夺其全部财产赔偿死者的损失。在苗族的习惯法中,对故意杀人的行为处罚是十分严厉,处罚手段也十分野蛮,这就与国家律存在很大的冲突。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可以看出,国家的处罚还是相对人性化的。三、解决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冲突的途径(一)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加强文化建设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按照这个说法,我们的民族习惯法也是落后的经济状况的产物。如果基础改变了,群族中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文化素养的加强,科学知识的积累等各方面的改观,也必然带来思想方面的改革,而自然对民族习惯法中的落后、愚昧、迷信起一定的抵制。只有经济基础牢固了,人民的物质生活条件改善了,才能不断提高思想意识。(二)国家与习惯法之间的加强互动习惯法是国家的基础,我国的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地位,少数民主是我国统一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坚持国家制统一的原则下,承认地方习惯法的一定效应,结合少数民族一定情况,各地立法机关应变通立法,去伪存真。“变通”在《辞海》中的解释是灵活运用,不拘常规,就是指各少数民族地区在立法时,应尊重当地的风土、人情、习惯,在某些法律的具体规定上进行某些变通,是指制定的法律更加适应少数民族地区。这样,民族习惯法才能投入习惯法之中,充分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四、结束语总之,少数民族的习惯法与国家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这是多年来的历史遗留问题,少数民族有着自己独特的生活习惯和经济、文化,所以跟国家就存在不同。我们只有加强各民族的相互团结,实现共同富裕,科技兴国,才能使少数民族一些低俗、愚昧的习惯法失去效用。使国家统一习惯法,实现依法治国的国家政策,才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参考文献1吴宗金.中国民族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74-2322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3石泰峰.跨越文明的误区M.现代西方法律人类学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1995年版4张恒山.义务先定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5徐晓光,吴大华,韦宗林,李廷贵《苗族习惯法》,华夏出版社作者简介齐媛(1985-),性别女,河北唐山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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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教会法典大于同法这种说法缺乏严密的科学性,也没有理论基础。二者不宜进行比较,也没有谁大谁小的说法。为说明这个问题,首先应认清法律的几个层面。第一是神律,神律是至高无上的,任何团体、个人没有删除或取消它的权力和自由,只有遵守的责任和义务。神律自有人类以来它就已存在,它和人与生俱来,是神刻在人心中的法律,人们习惯称之为良心。

  • 标签: 法典 教会法 国家法律 首先 责任和义务 权力
  • 简介:摘要:正确认识和掌握国家律与党内法规的关系,使其更好地与中国特色的社会相结合,是实现我国法治社会和法治建设顺利运转的关键所在。把国家律与党内法规的关系定义为硬法与软法、道德义务与道德愿望,这些都不能为我国法治治理作出合理的解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双轨并行”的框架制度是由国家律与党内法规构成的,要坚持平等互补、统分结合、合理协调的方针原则,促进两者在理念、形式与内容上的有机结合和统一,从而形成一种相辅相成、互相保障、共同促进的制度互动模式。

  • 标签: 国家法律 党内法规 关系协调 体系建设
  • 简介:近一年来,中日钓鱼岛之争备受国人关注。从“钓鱼岛事件”回顾、中国政府的态度及采取的相关措施、“钓鱼岛事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如何看待国内一些民众的反应和如何正确、理性地表达爱国热情五个方面,分析了钓鱼岛自古以来是中国的领土,中国政府保卫钓鱼岛的决心,并进一步给国人特别是青年学生提出了坚守国家律底线、理性表达爱国热情的要求。

  • 标签: 钓鱼岛事件 爱国热情 理性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