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辩护通常被视为与控诉、审判并列的一项基本职能。然而,对其运行机制尤其是审判阶段的辩护运行方式,学界至今仍缺乏深入研究。为此,笔者拟从比较的角度对辩护运行机制展开全面、深入的探讨,以求教于同仁。一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辩护运行机制,不难发现它们推行着两种虽有相似但更多不同的辩护运行机制,其异同之处尤以下述方面为甚。(一)辩护内容。两大法系国家的共同点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须从事实和法律两个角度对控诉方的指控予以反驳.论证对被告人有利的主张。但是,两大法系国家对辩向心的选择却迥然不同,英美法系偏爱事实辩护,而大陆法系则倾向于法律辩护。在英美刑事诉讼中,辩护方很少进行专
简介:为解决刑事案件中财产性判项执行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正式推行服刑人员生效财产性判项履行与其减刑假释裁定相关联的联动机制改革。实践中联动机制作为一种激励机制正向激励不足,负向激励被片面强调或放大,成为一种惩罚模式。在这一模式下,联动机制相关主体之间并不存在共同的利益基础。在保护受害人群体和法院整体利益的目标驱动下,有财产性判项犯罪人的利益普遍受损,由于信息甄别方面的低效,联动机制还导致利益受损犯罪人的范围不当扩大。犯罪人群体由此产生的消极反应进而损害了监狱的重大利益。同时,作为个体的受害人和基层法院法官并不因为联动机制必然获益。利益分配不均带来的成本与内耗降低了联动机制运行的整体效率。虽然联动机制在提高财产性判项执行率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为此付出的代价却可能是巨大的。出于提高整体社会福利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行联动机制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审慎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