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监督机关这一概念的理论渊源可追溯至列宁,列宁为苏联检察制度实行垂直领导制和一般监督奠定了基础。中国检察制度创建时在全面继受苏联检察制度的基础上,产生了法律监督机关概念。但是,在中国检察制度放弃垂直领导制和一般监督之后,法律监督机关概念却经历了异化与重构的复杂过程。该概念在产生之初指实行垂直领导制和一般监督的苏式检察机关,但在其法定化之后却在否定垂直领导制和一般监督的基础上指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上述意义的转变,标志着中国检察制度摆脱苏联影响、走上独立发展之路的同时,也为此后中国的立法与法学进一步丰富法律监督机关概念的意义预留了空间。
简介: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根本职能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表现。科学完善而又强有力的刑事审判监督(为行文方便,下称监督),对于维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确保刑事审判活动的合法进行和客观公正地审理刑事案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实践中监督的正确实施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导致监督工作仅仅停留在法律条文上,真正的监督却沦为盲区。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些必要的探讨,以求教于各位同仁。一、监督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