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在建国后若干年里的我国社会生活中,“公安”就是“警察”的代名词。警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公安人员、警察工作和公安工作、公安权力和警察权力都是等同的概念.在学术方面,过去所有涉及人民警察的书籍,几乎都是以“公安”命名的,就连最基础的警察学科也叫做“公安学”.在研究的内容方面,也仅是与公安机关有关的内容。警察权的研究也是如此,对其他国家机关享有的警察权很少涉及。学术上的状况是我国警察立法和警察体制的反映。在立法方面,1957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条例》和1984年公安部颁布的《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试行),都是将公安机关等同于警察机关、人民警察等同于公安人员。
简介:<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该法以进一步协调打击力度与保护程度为宗旨,扩大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提高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为带当事人主义色彩的对抗式诉讼模式;废除了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决定权,更新了不起诉制度等等。毫无疑问,新刑诉法的颁布,使我国在法治化进程上迈出了难能可贵的一步。但是,欣慰之余,我们也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该法在不起诉制度的设置上存在较为严重的失误,有可能在理论与实践上带来混乱及产生较大的负效应。因此,有必要对不起诉制度作深入的探讨,区分免予起诉与不起诉制度的本质差别,充分认识这一举措的重大意义。同时,也应看到由于矫枉过正的思维方式和立法技术粗糙,导致该制度的设置有违背宪法乃至动摆国家公诉制度之虞,且极大地损害和削弱了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也背离了新刑法的立法初宗。
简介:一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陪审制度起源于古代奴隶制国家的雅典与罗马时期,尽管当时的雅典和罗马国家正处于奴隶制阶段,由于民主共和国的建立,司法领域民主气氛比较浓,为了防止法官的专断,便产生了陪审制度。当时,在雅典设置了被称作“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庭,参加该法庭审理的有500名陪审员。罗马共和国末期也设置了类似的陪审法院,专用处理刑事案件。参加审理一个案件的陪审人数是300至450人。这一制度经过演变一直延用至今,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封建社会时期,推行纠问式诉讼,陪审制度遭到封建制国家的扼制和摒弃。但是,由于推行纠问式诉讼,使法官独断专横,当事人不过是消极地参与诉讼,根本没有陈述理由进行辩解的权利。
简介:由于刑事责任的承担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认识和控制能力,某些精神病人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认识或无法控制,因而无法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也就成了刑事辩护的重要事由。在美国刑事审判中,精神病是无罪辩护的重要理由,判例法与刑事立法共同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精神病辩护制度。在美国,精神病辩护制度的存废问题一直备受争议;精神病法律标准处于变化之中,各法域标准不一;精神病辩护的提出、审理程序、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裁定及专家证人的作用有其特点;因精神病而判无罪者的关押与释放形成了特定规则。我们可以借鉴其制度的某些合理因素,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精神病辩护制度。
简介:一、行政听证制度概况行政机关实行行政听证制度发端于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审判制度。听证,本意为诉讼中应听取他方当事人意见的制度。在英美称审讯或听讯(hearing),在日本称为听闻,尽管名称不一,意思都是给当事人以参与诉讼的机会。二十世纪以后,由于行政权的扩张拥有了行政司法权和行政立法权,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产生了日益严重的危胁,缘此,正当法律程序的运用范围扩展到行政领域,建立了现行的行政听政制度,并将之视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所谓行政听证,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或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应举行公开会议,听取行政相对人的评价和意见,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疑问和问题,当面予以说明、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