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下我国交通警察权能事项过于庞杂,严重影响甚至侵蚀其他行政权能,不利于法治政府建设,应对交通警察权能格局予以法治化改革。以交通警察权蕴含的价值与功能预设系统指导其权能改革是较为科学的路径。传统交通警察权秩序价值的正当性面临挑战,现代交通警察权人权属性的应用有其局限性,当前交通秩序行为是交通警察权的秉性,亦为道路通行权的实现方式。因此,应确立以交通秩序为主兼顾人权的“新秩序观”。“新秩序观”具有三重寓意:在宏观上,可以实现交通秩序中心化与权力分配体系化,在整体上回答权能改革的基本方向;在中观上,可以推动交通警察任务规范结构变革,获取权能改革的制度保障;在微观上,可以验证和纠偏当前交通警察权能范围,实现权能的分流与重新定位。
简介:欲指引警察在正当范围内行使权力,必须首先在立法上明确警察权力行使的原则,进而对警察权力做出清晰且合理的界定,明确警察权力行使的边界。宏观上,应当重构目的、前提、手段、程序、监督与责任六位一体的警察权力行使原则体系,使警察权行使在目的的支配下融形式、实体与程序正义要求于一体。微观上,由于警察法没有依警察任务和职权性质的不同区分警察执法手段,导致实践中出现源于司法权性质的刑事执法手段被行政强制措施代替或被降格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现象,因此有关警察权力措施的规定应当予以类型化、体系化的建构,并注重《人民警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而对于警察权力行使的边界,有必要在比较借鉴的基础上,建构起符合比例原则、协调有序且便于操作的警察“连续强制力”规范体系。《人民警察法》中有关武器使用的条款,则需要从立法模式、执法情形及程序等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