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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英美信托的"双重所有权"安排与大陆法系物权法原则的冲突无法通过解释消减。大陆法系国家在引入信托时的各种模式都试图在保留英美信托信托财产管理和收益分离的灵活性的同时,防止因信托的引入而导致本国法律的"分裂"。中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权属既可以转移给受托人,也可以不转移给受托人,不明确界定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权利的性质,强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同时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做具体的规定,从比较法上看,与《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海牙公约》的规定"不约而同"。但是,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的所有权恐怕都不能经受大陆法系所有权完整性和不可分性的检验。我国民法可以参考国外立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作概念层次的特别规定,从而为信托单行法(尤其是信托财产关系)的解释和实施留出空间,避免单行法下的信托游离于整个法律体系之外。

  • 标签: 信托财产关系 物权法基本原则 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民法典表述
  • 简介:罗马法、日耳曼法到德国民法的责任理念,都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存在。物权和债权区分是民法体系的主要体现。魏振瀛教授以法理学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理论作为上位概念,批判德国民法中'损害赔偿责任还是义务'、没有区分义务和责任的做法,坚持具有开放性的'民事责任后果说'更有利于保护财产性和非财产性(人格权)的权利,请求权也变更为原权利的请求权(只有债权)和救济权的请求权(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然而,非财产性的救济方法不足以否认德国民法的责任理念以及整个民法体系,'民事责任后果说'反而压缩了请求权的行使阶段,淡化权利思维,以法理学的责任概念作为指导更是存在重大疑问;以这种理念为指导的民法模式也就值得商榷。

  • 标签: 民事责任 后果说 民法典 权利本位 法理学
  • 简介:<正>目次:一、问题二、商业交易服务法的两项课题(一)商业交易服务法的构造(二)商业交易服务法中的民法(三)对商业交易服务法两项课题的探究三、英美法系businesslaw变迁(一)英美法系businesslaw谱系(二)DBJ版商业交易服务法的系统设计前后(三)1980年之后的businesslaw四、日本商业交易服务法的系统设计(一)商业交易服务法与民法的关系(二)作为商业交易服务法构成要素的"基本问题"

  • 标签: 商业交易服务法 系统设计 基本问题 民法典
  • 简介:2001年出台的《婚姻法》修正案对1980年《婚姻法》作出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但仍存在不少制度上的空白和缺陷。2001年民法法典化工作开始,婚姻法作为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对其制度进行完善。而离婚制度则是重中之重,本文着重分析了准予离婚制度的法定条件和离婚的损害赔偿制度这两个问题。

  • 标签: 民法法典化 离婚制度 法定条件 损害赔偿
  • 简介:海峡两岸婚姻法(亲属法)设立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内容上各有亮点且日臻完善。但相形之下,台湾地区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较为完善,大陆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内容相对比较粗略。我们应当以民法的编纂为契机,通过立法程序,科学设计立法模式,重新界定并准确划分这两种违法婚姻的法定情形和适用范围,优化可撤销婚姻的确认程序,增设无效婚姻司法宣告制度和例外情况,并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不同法律后果加以确认,使我国的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具有时代性和先进性,为民法的编纂奠定基础。

  • 标签: 民法典 婚姻无效 立法 构建
  • 简介:本文详尽地阐述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历史沿革、租赁权之物权化效力的体现、适用此规则须具备的构成要件,以及"买卖不破租赁"与"抵押不破租赁"二者的效力如何界定等方面的法理问题。笔者认为,我国未来的民法如何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定位,也是理论上需要探讨的问题。

  • 标签: 买卖不破租赁 法律价值 租赁权之物权化 要件
  • 简介:所谓民法法典化,“即将民事一般重要问题,将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及私有财产尊重等原则,于一个体例严谨之法典中规定之.”在清朝末年以前,中国没有独立的民法,固有民法散见于礼俗习惯及律典之中.自1840年鸦片战争,古老的中国经历了亘古变局,传统文化所孕育的固有民法也遭遇了空前的挑战与危机,转而走上了继受西方民法、实行法典化的途程:清末宣统三年(1911年),修订法律馆完成了《大清民律草案》,史称民律一草,该草案未及实施,清政府已为革命风潮所推翻;民国四年至民国十四年(1915~1926

  • 标签: 民法法典化 固有民法 德国民法典 清末民初 裁判权 近代化
  • 简介:我国民法界对典权的存废之争,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移植过程中一个常见问题,即如何对待西方私法制度与本国传统法律制度、传统法律资源的冲突问题。韩国传贳权的沿革、立法过程及现行法规定对中国民法法典化的过程中如何对待传统文化具有重要启示意义。移植国外法律制度时,应尊重典权制度这一本土资源;不应单纯以体系上与形式上的原因否定本土资源,更不应盲目崇拜外来法律的逻辑、概念或体系;利用比较法的方法进行立法与研究时。应注意避免概念主义式的生搬硬套。

  • 标签: 典权 韩国民法 法律移植
  • 简介:可合理期待性(Zumutbarkeit)与不可合理期待性(Unzumutbarkeit)是德国法上的一对重要概念,尽管这对概念本身具有极大不确定性。在民法领域,“合理期待性”首先可看作是((德国民法》第242条所确立的诚信原则的必然产物。随着2002年债法改革,“合理期待性”在履行障碍法(《德国民法》第275条)框架内获得了应用,尤其体现为第275条的第3款——因不可合理期待性债务人拒绝应亲自提供的给付。“不可合理期待性”同样在劳动法条文和联邦劳动法院的判例中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适用于对雇员劳动给付义务和雇主的部分义务的排除,比如,雇主的给付受领义务(Abnahmepflicht)。给付受领义务(Abnahmepflicht)在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更为典型,在劳动合同中这一概念则显得相对陌生,更多称之以Beschaefligungspflicht。德国立法上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但大量法院判例和学术观点都认可,雇主不仅负有及时支付报酬这样的主给付义务,还负有保护照顾义务和其他附随义务,如,“使雇员按照约定实际就职的义务”(Beschaeftigungspflicht)——从雇员角度说,也可称之为“就职权”(Beschaeftigungsansprucho这一权益首先源自对某些特殊行业(如演员、外科医生、艺术家等)的保护,其职业活动的实际进行与职业娴熟度、工作技能改进、个人名誉提升等有着重要意义,而后更多德国学者先后从债法法理、基本法(Grundgesetz)的保护本旨等出发,论述雇员“就职权”对各个行业所具有的普遍意义,认为其涉及到雇员实现个人价值、获得职业荣誉甚至人的尊严等基本权利。但是,雇主方也并非毫无限制地被课以该义务,在德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中曾对例外情形有明确表述:紧急的经营原因、雇员个人原因或者因其行为产生的重大的�

  • 标签: 不可合理期待性 给付受领义务 劳动合同 履行障碍 就职权
  • 简介:<正>目次一、规定一般人格权的基本要求二、我国民法应如何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内容三、一般人格权的不确定性及克服一般认为,一般人格权是对人格权精神的高度抽象与概括,一般人格权的标的是概括性的人格利益,范围是极其广泛的,内容是不可能列举穷尽的。要对一般人格权的内容进行表述,必须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才能将其广泛的内容涵括进去。在当前我国民法立法中对于应当规定一般人格权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对于应当如何规定一般人格权却存在着激烈的争议。当前我国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的《中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一般规定之第2条:"自然人、法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②二是王利明主编的《中国人格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第2条:"自

  • 标签: 一般人格权 民法典草案 人格尊严 人格利益 王利明 高度抽象
  • 简介:准据法的非国内法化是自治性商人法学者为使国际商事交易免受国内冲突法和实体法影响而提出的新的法律选择思想。基于国际商事仲裁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中的独特价值,以商人法为准据法的思想业已为一些国际及国家仲裁立法所吸纳,成为一项现实的选法规则,而鉴于司法在政治及社会体系中所处的特殊位置与功能,商事诉讼领域准据法非国内法化的条件尚未成熟。

  • 标签: 商人 准据法 非国内法化
  • 简介:婚姻家庭编中瑕疵婚姻的制度设计应兼顾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体系性和结婚行为作为身份行为的特殊性,民法总则中的瑕疵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应以是否有悖于身份行为的特质为标准予以有选择的适用。瑕疵婚姻的类型除了应维持目前效力瑕疵上的双轨制之外,还应增设婚姻的不成立制度。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事由上应当以《民法总则》的规定为依据并结合结婚行为的特性加以确定和解释;在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上,应取消可撤销婚姻具有溯及力的规定,增设婚姻瑕疵的治愈事由,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中善意一方以及无过失一方当事人的救济制度。

  • 标签: 瑕疵婚姻 民事法律行为 身份行为
  • 简介:囿于继承法同时具有身份法与财产法、任意法与强行法等多种不同维度的法学属性,客观上决定了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的民法基本原则并不能够完全适用于继承法。鉴于继承法未来将纳入我国民法体系的需要,这种制度内在价值的冲突要求继承法具备独立的继承原则以起到制度衔接协调功能与规则解释补充功能。在对我国现行《继承法》修订时,有必要以成文法形式列举"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与照顾病残"、"互谅互让与和睦团结"以及"权利义务一致"五项继承原则,而这五项原则也是指引《继承法》补充完善以及制度创新的立法依据与价值追求。

  • 标签: 继承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 继承法修订
  • 简介:中国正在制定民法,而如何确定继承法中的特留份制度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当今我国的家族主义理念与个人主义理念呈现出对立的态势,这不仅影响特留份制度的创设,而且会左右继承法的核心框架.本文旨在通过综合分析我国传统及学说,从比较法的视角探寻特留份制度的基本原则.

  • 标签: 民法典 继承法 特留份
  • 简介:法典是部门法体系化的最高形式。经济法的体系化有利于厘清市场与政府各自的边界,为不同主体分别提供权利、义务和权力清单。现阶段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缺乏、概念化不足、基本理论的欠缺和法典的自闭性缺陷决定了经济法尚不具备法典化的条件,但应当积极促进自身体系的优化升级,以子部门法典化为路径推进法典化进程。以国家为中心的经济法体系具有时代和历史的局限性,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规律决定了经济法应当以市场主体行为为依据进行内部体系建构。重构后的经济法由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资源环境法、财税法和金融法等子部门法典构成。

  • 标签: 法典化 经济法体系 部门法
  • 简介:民法体系分为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内在体系的价值取向导引外在体系.而外在体系的各个要素一概念、规范与制度构成内在体系的载体。随着社会基础的变迁,现代民法内在体系形成了意思自治、保护弱者、信赖保护与自己责任的基本原则.并渗透到外在体系的概念规范与制度中。中国民法的制定,应结合中国社会基础,

  • 标签: 民法体系 社会基础 变迁 中国民法典 制度构成 概念规范
  • 简介:法典化是实现法的"一体化"的一种重要方式。适应全球化的需要,19世纪至20世纪,在西方的推动下,法典化的浪潮席卷全球,我国在上个世纪也被卷入,立了许多法,制定了许多法典,至今仍有许多人对此极力推崇。怎样客观而理性地评价法典化及其一个多世纪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本文在研究法典法典化一般概念的基础上,结合历史实际进行了思考。

  • 标签: 法典 法典化 理性思考
  • 简介:作为世界上最"难产"的民法,并非意味着我国制定民法的条件尚不具备,而是在经历反复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检验后,我国的民法势必要站在法律科学最高点制定一部体系化的法典,以理顺市民社会秩序。在这一宏伟任务下,民法总则有必要承担私法体系化的重任,而现有立法及其理论基础也为私法体系化做了充分的准备。民法如果要实现体系化的目标,在民法总则中有几个问题必须予以明确规定:一是用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和法律行为制度明确民法的私法性质;二是用民法总则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是用民法总则明确民事立法构成及确定协调法律冲突和弥补法律漏洞的方法。其中,让法人回归为私法中的民事主体,以私法自治为原则构建法律行为制度则成为重点和难点。

  • 标签: 私法体系 民法总则 意思自治 法人制度 法律行为
  • 简介:穗积陈重所著《法典论》一书将法典编纂论本质定位为形体论,以翔实史料为基础,致力于法典形体论的构建路径探究,为法典建构提供了有益视角。法典形体论主要指涉法典外在形体及其构建路径,形体论的研究在传达法典实质精神,维持法典形式理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法典形体的建构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当遵从实质精神的指导,发挥法律者的主导作用,并明确法典形体构建的路径认知。法典形体在宏观上应以权利为导向,中观上以合理结构为追求,并在微观上选择明确的用语。《法典论》中的立法技术对于我国民法编纂具有重大助益。

  • 标签: 《法典论》 法典编纂 形体论 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