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罗马法、日耳曼法到德国民法的责任理念,都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存在。物权和债权区分是民法典体系的主要体现。魏振瀛教授以法理学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理论作为上位概念,批判德国民法中'损害赔偿责任还是义务'、没有区分义务和责任的做法,坚持具有开放性的'民事责任后果说'更有利于保护财产性和非财产性(人格权)的权利,请求权也变更为原权利的请求权(只有债权)和救济权的请求权(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然而,非财产性的救济方法不足以否认德国民法的责任理念以及整个民法典体系,'民事责任后果说'反而压缩了请求权的行使阶段,淡化权利思维,以法理学的责任概念作为指导更是存在重大疑问;以这种理念为指导的民法典模式也就值得商榷。
出版日期
2017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