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故意犯罪的主观结果,是指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其意志所考虑的行为所会引起的结果。我国刑法第十一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里所规定的“结果”,就是一种存在于犯罪人意志中的主观结果。对主观结果进行分析和探讨,对解决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有着积极的意义。(一)主观结果的存在。任何故意犯罪,其行为人都是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去引起一定结果的出现,以满足自己的需要。这种结果,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就作为一种理念的状态而存在于犯罪人的意志中。並且,一定的行为总会引起一定的结果,这种必然的因果关系一定会反映到犯罪人的认识之中,对犯罪行为之确定必然包含着对危害结果之考虑。从
简介:1988年3月,在台北市青少年问题与对等研讨会上:“中央警官学校警政研究所”所长蔡德辉提出报告说,台湾地区12岁至18岁的少年犯罪升居世界首位。其比率是每10万少年有787人犯罪,超出联合国所统计的开发中国家少年犯罪21倍(每10万少年有37人犯罪),比已开发国家超出5.9倍,(每10万少年有134人犯罪)。自第二次世界大战至今,开发中国家与高度开发国家的少年犯罪问题日趋严重。以1982年为例,英国10岁至未满17岁少年犯罪人数,约占该年数度犯罪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西德青少年20岁以下犯罪总人数为539,978人(其中8至13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