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证据规则立法演变呈现出如下规律:首先,在证明力问题上,法官的判断经历了从不自由到自由的过程,证据证明力日渐脱离法律的规定,而进入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其次,证据能力属于法律问题,应当成为各国证据立法的重心所在。我国当前证据立法与上述规律背道而驰,其中,证据能力规则不仅数量稀疏,而且质量不高;相反,证明力规则却显得相当庞杂,占据了证据规则体系的主干地位。为此,在将证据立法重心由证明力转向证据能力的同时,又要防止矫枉过正。一方面,我国尚未形成自由心证约束机制,仍然需要一定的证明力规则来制约法官的心证;另一方面,我国当前证据资源有限,证据能力排除规则又不宜规定过多,以避免对案件事实真相认定产生障碍。
简介:排除非法证据规则在西方国家已被普遍采用,但各国采用该规则的目的不同,适用规则时的做法也不同。美国是实行排除非法证据规则时间较长的国家,但适用过程一直存在争议,特别是在排除非法物证上,最高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了该规则的内容、例外及相关经验。与美国设立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目的主要是震慑警察并将其当作强制性规则的做法有差别,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等西方国家设立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目的通常是维护司法公正,并将其视为一项任意性规则,法官更加享有决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的自由裁量权。中国刚刚开始实行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由于此前并没有过多适用该规则的经验,法院在具体实践中肯定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如何能使这一规则的适用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的问题上,法律实务界和学术界还要进行探讨和辩论,并始终必须明确中国采用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目的是什么。
简介:监察权作为独立的权力类型,其证据规则构建的前提在于对监察权进行学理解析,以期通过明晰其权力运行范式,有针对性地构建系统的监察证据规则。具体范式为厘清权力的性质以付之予价值理念、权力的层次以付之于规则的衔接流转、权力的对象以付之其证明标准的区分应对。而置于监察语境下证据规则的司法构建则应从两个维度展开,其一是应然功能维度,从证据规则所应然具有的功能反向确立具体证据规则的逻辑体系,即将保障基本人权、规范证据运用、查清犯罪事实为其应然的功能预设。从而依次构建证明标准、调查取证制度、特殊证据制度。其二,则是立足于实然运作层面,构建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中的证据转化制度,以形成完整的规则逻辑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