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企业重整的价值取向企业重整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价值主要在于维护公平价值、实现效率价值和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其中维护公平价值又体现为重整对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的利益保护与协调,使各方利益得到公平地维护和实现。第一,维护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是企业重整的利益受威胁者也是重整失败的风险承担者,因此,债权人利益是企业重整应该考虑的重要因素。各国重整立法均将债权人作为维持企业存续的受益人,为债权人的清偿利益提供一定保障。例如美国1978年《破产法》第1123条和第1126条关于债权人债权利益安排的规定,英国1986年《无力偿债法》第4条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决定影响的内容,德国1994年《破产法》第244条规定了债权人接受重整计划的条件,我国2006年《中华人民
简介:作为刑事冤案的法定救济途径,我国刑事再审启动呈现出司法实践运行与法律文本逻辑相背离的“二元分化”困境。从法律文本逻辑层面来看,无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还是案件当事人,均可基于原审生效裁判出现错误从而启动或者申请启动刑事再审程序,救济遭受错误审判的受判决者。但是这种法律文本逻辑没有传递到司法实践当中,我国刑事冤案的救济已经陷入到“申诉难”、“纠错难”的实践难题当中。刑事冤案救济的“二元分化”困境是由我国职权主导的刑事再审启动模式偏离运行所致。为了破解这种“二元分化”困境,学术界和实务界分别出现了理想的诉权驱动模式改革方案和自发的综合审查模式改革方案。对于未来刑事冤案的救济路径,应当首先实现职权主导模式的内部性控制,而后借鉴、吸纳诉权驱动模式的有益经验,最后赋予申诉人对综合审查模式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