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分为羁押性强制措施.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其中羁押性强制措施以逮捕(指正式逮捕及逮捕后的羁押)为代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为代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保障人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导思想.尽管程序公正的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面对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被作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必不可少的措施加以使用。法律尽管规定了一些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但在实践中较少使用,或者作为变相羁押的措施加以使用(如监视居住).或者作为万不得已的手段加以使用(羁押期限届满)。从现实原因看,侦查人员素质低下、侦查装备落后、技术含量不高等问题,导致了侦查机关对口供的依赖,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成了获取口供的重要手段。在刑事诉讼中,审前羁押与口供中心主义呈现出相互支撑的态势。刑诉法修改后,尽管在法律规定上,对强制措施制度作了较大程度的完善.但在实施过程中却未能起到有效减少审前羁押的效果,“超期羁押”、“变相羁押”、“久押不决”仍然是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现象。
简介:2012年《刑事诉讼法》明确地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任务写入总则,不仅是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对整个刑事诉讼更是具有指导意义,在具体制度方面也做了相应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这也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表现。非羁押诉讼是一项能体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诉讼形式,有关非羁押诉讼的创新实践在我国一些地方展开,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在其试验阶段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拟从这一现状出发,采用比较与实证分析的方法,阐述了非羁押诉讼制度的存在价值、适用范围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的非羁押诉讼制度的建议。
简介: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只是立法者给自己的"宣言",不具有司法适用的价值。立法者在制定刑法分则条文时,已经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外。无论是将"但书"置于犯罪构成体系之外还是将"但书"转化为可罚的违法性、可罚的责任理论融入犯罪构成模式之内,发挥出罪机制都难以作到理论自洽。"情节"要素的判断内容只有被具体化为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某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时才有意义。"但书"司法化破坏了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的定型作用,动摇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根基,增加了司法上的恣意性,放任了司法人员"粗犷化"的办案思维,不利于"精细化"刑法思维方式的养成。当前司法实践中司法文书上直接引用《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化的做法应当及时纠正并终结。
简介:为了充分地发掘模糊指印形态特征在司法实践中的可用性和实用性.我们利用文件上有色指印的阶段性痕迹——墨迹边缘状态、积墨形态分布、“空白”形态分布及其相互位置关系等非纹线特征.分析研究了不同捺印人以油墨为介质连续捺印的样本指印50组共200枚.结果发现使用非纹线特征能够准确地分辨出同一手指连续捺印的同组指印。本文还对应用指印非纹线特征的各项技术要点进行了讨论.并且列举了设方法用于鉴定实践的三个成功案例。指印非纹线特征的应用不仅改变了对模糊指印只能出具“不具备鉴定条件”的结论模式.而且使适合使用该方法的被检指印形成相对时间的难题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