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专用性”是新制度经济学,尤其是交易费用经济学的核心概念,但如何对其内生化却悬而未决。与已有的物质论不同,从制度角度对专用性进行系统的解释,发现专用性水平是专用性租金分配的单调递增的反应函数。从单边角度来看,专用性投资者对交易对手敲竹杠行为的弱反应会减少效率损失;从双边角度来看,强反应会减少效率损失。在一定条件下契约安排能够提高有效的专用性水平,最优契约设计的契约替代率必须与特定控制和剩余控制的边际费用比率相等,否则可以调整契约结构以节约交易费用。制度环境通过影响边际交易费用产生替代效应与专用性效应,替代效应加剧了契约多样性,专用性效应解释了相同的交易在不同制度环境中可能存在不同的专用性水平。
简介:中国法院基于自身的能力、经验等和社会责任,为了预防风险与未来可能产生的损害,在法律规定的解决纠纷的职责之外,还从事司法建议的活动,进而也使司法建议工作成为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形式。从《人民法院报》刊登的26份优秀司法建议书的内容与背景来看,法院的司法建议工作主要是基于案件当事人、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等主体缺乏对于裁判信息的获取能力和将上述信息转化为行为的能力,以及相关行为举措效果不佳的现实背景而开展的。在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的背景下,司法建议应以提升社会主体对裁判信息的获取、转化、落实能力为出发点,其重点应从个体性案件转向类型化案件、整体性情势的梳理与研究,提出制度性的预防、规范、管理方案与对策,以成为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力量。
简介:澳大利亚政府深感国家安全利益的威胁,加之不断复杂化、具有隐蔽性的金融工具在直接投资领域中广泛运用,原有的法律难于实现对这些新投资工具的统一规制。澳大利亚自2008年以来围绕以上问题,两次大规模修订其1975年《澳大利亚外国收购与接管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并且频繁出台外资政策,这些举措澄清了国家安全的考察因素,完善了对政府及相关投资实体的规定,将新的投资工具纳入到法律规制当中,从诸多方面提高了国家安全审查标准,增强了国家安全审查力度。这些新发展,对我国进一步完善以2011年初颁布的《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为中心建立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制度有很大启示。
简介:督促程序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早已引起法学界、司法界的关注。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希望借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偿还债务,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但是,目前督促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未能发挥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笔者从督促程序的主要特征出发,结合督促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试着分析我国现行的支付令异议审查制度不适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原因,探讨完善支付令异议审查制度的途径。我们应在不违反督促程序的性质、特点的情况下,在立法上对被申请人滥用异议权的行为予以限制,既保护申请人的合法债权,又保障被申请人依法行使异议权,从而充分体现督促程序的公正与效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