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本条的理解和适用,各地存在较大差别。有的坚持依法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有的则认为重新办理多此一举,没有实际意义。笔者认为,刑事案件由侦查阶段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依法变更为逮捕等其他强制实施。主要理由如下:
简介:摘要刑事诉讼一般要经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四个阶段,正常情况下,这几个阶段是循序渐进的,每一个阶段都无需重复进行。然而在实践中,常会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原因,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并呈现常态化趋势。因此,本文选择审查起诉阶段的自行侦查为研究重点,希望能对自行侦查制度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深入的研究,在此基础上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