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案例简介:1996年9月份,某县物资中心副主任白某利用主持工作之便,擅自与市果品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由公司为中心预付10万元货款,中心负责收购优质苹果,双方共同经销营利,年终归还货款。合同签订的当天,白某又出具公函,假以中心在开户银行有贷款怕被扣留为借口,要求公司将货款直接汇到孙某(白某之妻,无业)的个人存折上。公司如约汇款后,孙某分两次提出全部货款。自己联系到果园收购苹果,并租用中心的仓库储存。后来市果品公司验货时发现货次价高,当即要求中心全部退款,孙某经多方筹资,于1998年12月全部还清了预付货款本息。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协议的内容是
简介:"布莱克斯通错误比"指出"即使错放十个有罪者,也比错判一个无辜者好",这是一个著名的刑事司法审判原则。基于这个比例,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定罪准确性的法律政策,便顺其自然地产生浩瀚而复杂的宪法和法定权利,以及一套完整的法律和证据规则。但是,如果公众改变对布莱克斯通错误比的看法,不再支持这个原则呢?本文基于多项跨国研究,报告了有关公众对错判或错放是否危害更严重的态度。我们对从1985年到2006年不同国家进行的四次调查的结果进行了再分析,研究发现,这段时间内公众对布莱克斯通错误比日益显著地反对。本文讨论了与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有关的意义,并提出未来研究的方向。
简介:当正犯产生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时,对于共犯的归责应当以刑法谦抑性的理念为指导,坚持共犯从属性说,先对正犯的行为予以归责,在此基础上将正犯行为的违法事实归属于共犯。当正犯出现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时,对正犯本身的归责应采具体符合说。对教唆犯则应当予以不同的类型化认定。当正犯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时候,教唆犯与正犯在主观上均成立故意。当正犯的行为对象是特定的时候,具体应当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当正犯成立故意时,共犯应当被认定为过失;二是正犯与共犯在主观上均被认定为故意。此外,对于教唆自杀和帮助自杀的特殊情形,尽管其不同于从正犯到共犯的一般归责逻辑,但也应当根据具体事实,参照正犯与共犯的归责逻辑,分为不同的情形对其予以类型化地认定。
简介:贪污错误与侵占错误是经济类错误中两种不同性质的错误.两者的区别主要是:(一)违纪主体不同。贪污错误的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党和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党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党内法规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农村党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应当依照《条例》第五十七条,按贪污错误处理。侵占错误的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及其他企业职工中的共产党员。某企业(公司)职工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企业(公司)财物,如其不具有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