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甲公司与己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达十余万元,乙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县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判决生效后,甲公司不履行判决,某县人民法院裁定从甲公司持有股份之丙公司划拔执行款并在未通知丙公司的情况下强制执行。丙公司经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甲公司投资丙公司的资本已成为丙公司的注册资金,属于丙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投资人的甲公司已无权随意处分。即使可以用投资款偿还甲公司债务,也只能依法转让股份或以所得权益偿还,而不能直接扣划。这一点在199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扣划被执行单位投资开办的企业法人的资金偿还被执行单位债务问题的
简介:案例简介: 苏某是县委宣传部干部,共产党员。1989年生育一胎女婴后,1994年又违反政策生育了第二胎男孩。群众对苏某的超生问题从1995年至1999年多次向县委、县政府反映,特别是向县委书记黄某,分管计生、宣传工作的副书记王某等有关领导书面举报,甚至张贴小字报,一时间满城风雨,但却未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1996年8月,县委常委会任命苏某为县委通讯组组长;1999年3月,任命苏某为县委宣传部副部长;1999年9月,又任命苏某为县报社社长兼总编。以上3次常委会均由黄某主持,王某均参加。超生干部未受处罚反而连连升官,舆论哗然,影响恶劣。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