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源于普通法之自然正义原则的听证制度,因可为当事人提供意见表达与利益交涉的平台,而成为行政决定合法性的重要制度装置。但与私益听证主要代表消极的防御权不同,公共听证含有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等多种公共价值,是公共决策正当性的重要制度支撑。我国的公共听证理论,未从根本上区分代表防御权的私益听证和代表民主参与权利的公共听证,因此造成了制度建构的诸多误区。公共听证的引入,旨在破解公共决策过程的封闭性、结构化与单向度,为公众参与公共决策提供一种制度化的渠道;在实践中,我国的公共听证程序设计与运作仍然延续了传统科层制习气,与民众之表达和参与意愿相去甚远,公共听证俨然已成为现代行政合法性的制度装饰。公共听证因此面临严重的信任危机。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从性质上明确公共听证的定位与价值,充实公共听证的民主取向,理顺公共决策与公共听证的逻辑关联,健全和完善公共听证的操作程序。
简介:公众参与是促进理性形成、容纳各种价值立场并实现行政决策自我正当化合法化的行政程序装置,该装置能否发挥既定的功能,最核心最棘手的问题在于设定和安排合理的参与方式及各种方式的法效力。以建设项目环评的公众参与为例,目前在功能意义上至少有公开说明会、公众意见调查、陈述意见、公听会、公告-评论、公民咨询团体、听证会、参与决定、公众投票等九种方式,其在法效力上呈现递增的格局和"光谱式"的排列。但在参与方式选择上,并不是选择效力越高的方式,越能达致理想的参与功能,而应结合各种要素进行衡量,既不能片面地对公众参与的法效力产生迷信,亦不能让公众参与走过场,成为纯粹的合法性"背书",而应将各种公众参与方式塑造成风险沟通和理性形成的程序场域。以上述观点为分析框架,我国环评法制所设定的公众参与方式及其法效力具有参与方式可替代性强、规范内涵不足及双向沟通交流匮乏、反馈性机制不足或者难以落实等特点和缺陷,需通过程序和制度建设予以改进。
简介: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出台,西部地区乡村干部职务犯罪呈高发、逐年递增之势。从检察机关所查办的涉农惠民职务犯罪0案件来看,该类犯罪具有鲜明的特征:窝案、串案居多,犯罪手段多样化,发案地域普遍化,作案时间持续化,社会影响恶劣,但司法机关的处罚偏轻。经调研发现,造成乡村干部职务犯罪频发高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财务管理混乱、约束失范、监督缺位、打击不力、待遇偏低等外在因素,也有其心理失衡、法制观念淡薄等自身因素。这就要求在治理该类犯罪时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既要构建完善的涉农惠民职务犯罪预防体系,从源头上减少和消除乡村干部的腐败行为,还要司法机关加大查办和打击力度,以儆效尤,遏制该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