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几十年,核能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核事故造成的损害屡有发生,核安全问题及由此引发的核损害民事责任问题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鉴于核损害的破坏力巨大,出于最大限度维护受害人及公共利益的目的,笔者认为对核事故的归责应遵循唯一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民用核设施营运人作为唯一责任人承担核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无论其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但这种责任的承担不是绝对的,在战争、冲突、暴乱、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这些情形下,营运者可以全部或部分免责。对于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题,应设置两个层次的赔偿制度:第一层次由营运者进行不具有额度上限的赔偿;第二层次在营运人无力赔偿时由国家进行补偿。
简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现代型司法解纷机制,维护社会公益的特性决定了调解制度的运用必然有别于普通民事诉讼。从不同的诉讼请求维度探讨公益诉讼调解的内容与限度,有助于理清环境民事公益案件在实体请求层面如何适用调解。对当事人处分权进行必要限制、在发现案件真实的基础上启动调解,调解结果必须经过审查与监督是公益诉讼调解特殊的程序品性,决定了调解在启动、进行、调解书的形成等方面有着特殊的程序安排。立法应进一步完善环境公益诉求的具体类型,强化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调解原则,在引导民众有序参与调解,充分审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调解协议,并完善调解协议的公告程序、法院审查处理方式及调解书的公开途径,以真正实现公益保护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