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存在着双重主体资格--准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高校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高校所实施的"行政",虽不是国家行政,但与国家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都属于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范畴.学校作为一个准行政机关是比较特殊的,但特殊性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力,也应受国家行政法规的监督与制约.学校不能以自主办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为由超越国家的法律法规.因此,在社会大力倡导"依法治校"的今天,我们十分有必要对高校在宿舍管理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