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及新《环境保护法》均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但却都没有对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专门规定。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仍然适用普通环境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然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地位、专业水平、举证能力与被告实力相当,甚至比被告优越。此时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学理基础不复存在。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方式更有利于平衡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能力,维护诉讼程序公平价值。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8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