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6
314 个结果
  • 简介: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条规定了侵占和相应的法定刑.这是对刑法的补充.本文就侵占的构成和应注意划清的界限,作一探讨.一、审理侵占案件有了法律依据

  • 标签: 侵占罪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犯罪主体 数额较大 国家工作人员 所有权
  • 简介:一我国侵占的分类关于刑法上侵占之“侵占”,有两种对立观点:即占有行为说和越权行为说。根据占有行为说,所谓侵占是以非法占有的意思,违反他人的委托宗旨而使用和处分他人财物;反之,根据越权行为说,就不需要非法占有的意思,只要对占有物实施超越权限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产由于越权行为说不以不法占有为必要要求,即单纯以临时使用为目的而处理占有物,或者以毁弃、隐匿为目的的意思而对其加以处理,都可构成本。故我们认为占有行为说更为适宜。笔者认为,侵占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特征为:1.侵占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作为物质表现对象的公私财物,它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而且能为

  • 标签: 普通侵占罪 他人财物 行为人 非法占有 职务侵占罪 公私财物
  • 简介:<正>挪用公款是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的补充规定)(以上简称《补充规定》)中新增设的一个罪名,它在打击日益严重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证明,《补充规定》中对挪用公款的规定是基本合理的,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从理论上和立法上加以完善,本文仅就此提出一点粗浅的看法。(一)挪用公款后的具体用途应否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补充规定》中规定了挪用公款后的三种具体用途,并将其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用途不同,构成犯罪的条件也不相同。这几种用途包括: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 标签: 社会危害性 补充规定 数额较大 犯罪构成 归个人使用 挪用公款罪
  • 简介:侵占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侵占的设立,弥补了我国原有刑法中关于财产犯罪立法的不足,标志着我国刑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为了正确认定侵占,”本文拟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对侵占的理论与实践做以初步探讨。一、侵占的客体要件侵占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这里的“他人”,仅指公民个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单位,不包括国家、国有单

  • 标签: 侵占罪 他人财物 行为人 埋藏物 非法占有 遗失物
  • 简介:<正>被告人周某,男,系某县工业局局长。1990年元月,被告人周某的外甥胡菜找其借钱7万元做生意,被告人周某因自己没有这么多钱,便通过熟人关系找县工商银行办事处帮胡某贷款。办事处主任提出要有人作经济担保,被告人周某便擅自以工业局的名义当担保人,营业员便给胡某办理了七万元的贷款手续,为期一年,月息18%,到期还本息85120元。胡某因经营亏损,到1991年元月只偿还贷款25120元。贷款到期后,银行找胡某催收贷款,

  • 标签: 债务人 被告人 挪用公款罪 玩忽职守罪 经济纠纷 保证人
  • 简介:<正>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侵占是《决定》新增设的罪名之一,如何正确认定侵占,是当前司法部门必须认真研究的课题,为此,笔者对侵占的构成及其处罚作如下分析探讨,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 标签: 侵占罪 贪污罪 《决定》 本公司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 简介:<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的补充规定》,是对我国刑法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的修改补充,并规定了新的罪名,即挪用公款.在此之前,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5年7月18《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1987年3月14日《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两次通过司

  • 标签: 挪用公款罪 归个人使用 数额较大 补充规定 非法活动 贪污罪
  • 简介:职务侵占是司法实践中一种发案率较高、危害较普遍的侵犯财产类犯罪,但理论和实务界对该构成的理解与适用存有很大争议,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对该主体范围的界定上。笔者在此基于对职务侵占衍生根源的认识,从立法沿革、刑法理论和司法解释的不同角度出发,谈一下对界定本主体的粗浅认识。

  • 标签: 职务侵占 主体范围
  • 简介:侵占是我国现行刑法增设的新罪名,本文通过对该中几个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指出侵占的对象范围应进一步扩大,侵占的前提也不应仅限于“合法持有”;侵占不同的对象在处罚上应区别对待,对侵占公共财物的告诉问题应增加除外的规定;并提出了重构侵占立法的设想。

  • 标签: 侵占罪 持有 公共 行刑法 合法 罪名
  • 简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形成和发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挪用公款的犯罪不断出现,且数额越来越大,已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关廉洁性,公共财产占有、使用、收益权及国家财经管理制度.要遏制这种犯罪,就必须从公款的范围、犯罪主体、刑罚等各个方面予以完善.

  • 标签: 挪用公款罪 立法 犯罪构成 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
  • 简介:刑法典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不还的,是挪用公款,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表面上看,该条规定似乎挺具体,挺细致。但正是由于它对公款三种用途的划分以及“归个人使用”的界定,在理论和实践中造成了诸多混乱;同时由于其将犯罪对象严格限定于公款,从而造成了对各种挪用公物行为的放纵;而且由于资格刑和财产刑的欠缺,也在某种程度上放纵了罪犯并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本文拟就上述缺陷在理论和实践中引起的混乱以及如何完善作一初步探讨。

  • 标签: 挪用公款罪 立法缺陷 犯罪构成 犯罪目的 刑法理论
  • 简介:<正>第六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条第二款又规定:“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归个

  • 标签: 挪用公款罪 归个人使用 公款的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特定款物罪
  • 简介:<正>被告人姜长康,原系江苏省海门县铜棒厂厂长,海门县不锈钢制品二厂厂长、海门县货隆金属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经理。铜棒厂、不锈钢制品二厂及经营部为三块牌子一套班子,是实行集体承包厂长负责制的乡办企业。1988年4月25日,经营部支部书记李翠芬要求借用4万元给其丈夫经营木材,并出具了借据。经姜长康批准,李从经营部帐户上借出公款4万元。同年7月5日和7月25日,李分两次归还了4万元本金。因没有约定利息,故李未付息。同年5月23日,铜棒厂科长朱秀英因与他人合伙经营木

  • 标签: 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 检察院 营利活动 不锈钢制品 海门县
  • 简介:对于挪用公款中的“归个人使用”,我国的司法实践、刑法理论乃至立法机关传统上把其中的“个人”解释为公款利用人,把“使用”解释为三种类型的公款利用行为。同时,为了满足司法实践扩大该处罚范围的现实需要,先后出台的司法解释、立法解释不断扩张“归个人使用”的适用范围:将公款利用人扩张到企业、单位等非“个人”主体,将“挪而未用”、“挪而不用”等行为也作为犯罪来处理。但是,按照传统的解释逻辑,这样的做法始终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如果把“归个人使用”中的“个人”解释为公款挪用人(即作为“个人”的国家工作人员),把“使用”解释为不按公款的规定用途而改变公款支配关系的行为(即公款“挪用”行为),就可以一方面满足扩大处罚范围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排除相关司法解释、立法解释规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

  • 标签: 挪用公款罪 归个人使用 罪刑法定原则
  • 简介:现行刑法对挪用公款的用款人、行为形式、数额限定的规定有某些遗漏与不协调之处,造成了定罪量刑中的一定混乱,需立法加以完善:即取消“用款人”限定,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擅自挪用公款的行为都应认定为挪用公款;全面规定挪用公款的起刑数额,以使本与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及本内各种行为形式达成协调、平衡。但在修改前的司法实务中仍应严格依现行刑法定罪量刑。

  • 标签: 挪款人 用款人 擅自挪用 数额限定 罪行协调
  • 简介:股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认定为侵占中“代为保管”的财物,并可能成为普通侵占的犯罪对象。普通侵占与纯民事纠纷之间的主要分别在于普通侵占不但侵犯了财产权,同时也侵犯了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内部信任关系。普通侵占以财物所有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委托代为保管关系为前提。在认定委托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上,要结合双方是否存在内部信任关系等因素,根据日常生活准则进行判断。为贯彻刑法谦抑主义的要求,对普通侵占应重点从“合法持有→非法占有→拒不返还”的行为模式,以及犯罪客体、行为人返还能力、犯罪数额、证据、犯罪主体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定,以防将纯民事纠纷认定为犯罪。

  • 标签: 普通侵占罪 民事纠纷 内部信任关系 代为保管
  • 简介:<正>自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增设挪用公款后,理论和实际部门的同志对挪用公款的认定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特别是两高1989年11月6曰颁布《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两高《解答》)之后,许多问题达成了共识。但是,在司法实务中仍然有一些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从而直接影响挪用公款案件的查处。本文试就当前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再作进一步的探讨。

  • 标签: 挪用公款案件 挪用公款罪 挪用人 使用人 行为人 争议问题
  • 简介: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70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定为侵占。可见我国刑法规定的侵占之犯罪对象包括代人保管之物、遗忘物和埋藏物。但我国现行刑法对遗忘物的定义和范围没有明确地加以规定,也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刑法学界对遗忘物的范围是否包括遗失物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 标签: 遗忘物 遗失物 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