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被告人周某,男,系某县工业局局长。1990年元月,被告人周某的外甥胡菜找其借钱7万元做生意,被告人周某因自己没有这么多钱,便通过熟人关系找县工商银行办事处帮胡某贷款。办事处主任提出要有人作经济担保,被告人周某便擅自以工业局的名义当担保人,营业员便给胡某办理了七万元的贷款手续,为期一年,月息18%,到期还本息85120元。胡某因经营亏损,到1991年元月只偿还贷款25120元。贷款到期后,银行找胡某催收贷款,
出版日期
1992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