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裁判要旨】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包含登记离婚与财产分割等内容的财产分割协议,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所规定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双方协议离婚未成,此类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未成立,即使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已部分履行,亦不能认为所附的生效条件已经成就,此类协议应认定为不生效。法院应当适用某一法律规则而不予适用,由此对法律行为效力作出错误评价进而作出错误的判决,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的情形。若当事人据此申请再审,应认定其中请符合“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定再审事由,审查法院应依法裁定再审。
简介:<正>目次一、巴塞尔协议的含义1975年由西方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在国际清算银行总部瑞士巴塞尔倡议建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其主要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该委员会就有关银行国际监管事宜,制定了一系列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在瑞士的巴塞尔达成的若干重要协议的统称,是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国际银行统一监管的一系列国际金融法律文件。其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国际商业银行联合监管的最主要形式,并且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它包括,1975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