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经常遇到未成年人监护人将未成年人的房产为借款人进行抵押担保的案例。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未成年人房产设立抵押的效力认定莫衷一是,可能会因此影响银行对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及处置问题。本文就主要分析论证以未成年人房产设立抵押是否有效,以及以未成年人房产设立抵押担保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并为相关部门如何加强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提出建议。
简介:目前,期房抵押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广泛存在,但有关的法律规范却不多,在理论界,虽有人对这种抵押方式存在的理论基础以及操作中的可行性作过探讨,但对这种抵押的实质,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对其加以规范等关键性问题,却鲜有论及。本文拟就此略陈一孔之见。一期房抵押的标的所谓期房,就是指尚未建成的房屋。在实践中,期房抵押有两种类型,一是在商品房预售中,预购人就预购房向第三人设定的抵押;另一种是开发商就自己在建的房屋设定的抵押。目前,理论界关于期房抵押的有代表性的观点不外乎两种。一种观点认为;“单纯的期房既不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也不存在独立的交换价值。期房抵押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的抵押。”①因此,其标的是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