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的自治不应该仅仅是对实在法的片面追求和机械贯彻,要保持法律的品质和精神,必须融入伦理道德的要素。一种适切的法律自治应是在注重实在法范畴的同时,对伦理道德给予适度的吸纳。作为一份新生的刊物,本刊定位在法学与伦理学的交叉研究上,以问题为导向,秉持兼容并包的原则,希望开拓一片法学家与伦理学家自由交流的学术空间,构筑一个有助于互相理解、凝聚基本共识的思想论坛。
简介:莱昂·狄囊(LeonDuguit,1859~1928),法国法学家,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派的一个支派)的主要代表。1859年2月4日出生,1882年6月在波尔多大学法学院取得博士学位,同年10月,在教授资格竞争考试中合格。1883年1月,取得冈城大学法学院教授资格,1886年10月,取得波尔多大学法学院教授资格,1892年4月,任波尔多大学法学院宪法和行政法教授,1901年,出任该法学院副院长,1919年起任院长,直到1928年12月18日去世。由于狄骥一生都在波尔多大学度过,所以他以及他的追随者也被称为“波尔多学派”。
简介:第一,法律反映自由。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这种意志不是“自由意志”或“任何意志”。它是由统治阶级的社会存在决定的。任何一个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总是从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出发,扶持和保护对其有利的事物和现象,排斥和打击对其不利的事物和现象。马克思指出:“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起真正法律的作用……它是人的行为本身必备的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也就是说,法律是统治阶级站在维护其利益的立场上认识和利用必然,是人们在认识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为人们的行为制定的规范。自由也不是一种任性,也是被认识和被利用的必然,所以法律所作出的规定必然包含着自由。所以,马克思认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