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卖官是传统中国官员铨选中腐败的主要形式,传统社会的卖官包括制度性卖官和非制度性卖官。制度性卖官是国家发布命令,根据一定标准公开向吏民出售官级、爵位、荣典、任官资格的行为;非制度性卖官是国家之外的私人或团体在国家律令规定之外,私下向个人出售官职,以谋取私利的行为,制度性卖官公开进行,钱入国库;非制度性卖官私下进行,钱入私门。传统王朝的国家提取能力、规制能力和分配能力存在相当的欠缺,财政收入不能随经济的增长而稳定增加,而开支却无限制膨胀,导致财政危机一再发生,政府总是不得不动用卖官这一政策工具来筹措经费,缓解财政危机,制度性卖官的制度化水准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非制度性卖官如影随形,渗入制度性卖官的体系中,冲击制度性卖官的实施,并最终主导、湮没了制度性卖官。制度性卖官的失范及非制度性卖官的泛滥,意味着传统王朝政府规范卖官努力的最终失败;同时也说明,包括卖官在内的任何权钱交易的腐败本质上都是反制度、反秩序、反规范和不可控的,希冀规范、控制甚至利用腐败,永远只会是政府的一厢情愿。
简介:有效排除非法证据是建立刑事正义和树立司法权威的必要手段。在反渎案件侦办中,案件侦破是否顺利,定性是否有把握,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证据的取得。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国刑事法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其适用直接冲击反渎侦查人员传统的侦查思维、方式等领域。笔者在参与和负责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深刻体会到证据对一个案件的重要性,正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一个反渎案件立得成、诉得出、判得了,关键还是在于证据的搜集和运用。只有更好适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高反渎侦查人员的侦查技能和综合素养,才能产生顺应侦查工作科学发展的侦查核心竞争能力。本文立足于反渎办案工作实际,结合案例重点阐述适应规则前提下如何做好初查、讯问、制作笔录工作等基础侦查工作,探讨新形势下切实提升反渎侦查技能的有效办法。
简介:在行政争议调解中,调解程序的保密性特质与行政活动的公开性要求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实践中,行政机关、法院等部门普遍拒绝对行政争议调解过程信息进行保密,这一做法会阻碍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坦率沟通,损害调解人的中立地位,并影响复议机关和法院对案件的公正裁决,应予纠正。行政争议调解过程信息的保密性规则包含两个层次:一是要将该信息作为法定的豁免公开信息,禁止任何调解参与主体披露该信息;二是当信息被非法披露后,禁止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将其作为证据加以采信。我国现行立法并未确立行政争议调解过程信息的保密性规则,且此种缺陷无法通过法律解释得到完全弥补。未来制定相关立法时应规定保密条款,将其作为信息公开和卷宗阅览的例外规则。至于公众对行政争议调解活动透明性的需求,可通过公开调解协议的方式予以回应。
简介:2017年6月“两高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诸环节对非法证据的审查权限。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方面进行了诸多有益的尝试,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果。对于该制度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的诸如:刑讯逼供的具体内涵,“非法方法”的范围,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重复性供述的排除等等容易出现疑问和争议的问题,《规定》都一一进行了明确,这对下一步实务机关具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了明确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