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知识经济、网络经济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经济增长点。现有的技术使得知识的获取方式变得更为快捷,更富选择性。然而,我们却不无忧心地看到:虽然在绝对数量上,"知识爆炸"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在相对概念上,我们可以自由获得的知识却日益减少。在知识领域的新时代"圈地运动"正在兴起。与之相对应的,为公众争取正当权益的活动也随之开展。开源软件(OSS)运动开启了"自由化"的风潮,而在传统的著作权领域,2001年在美国成立的CreativeCommons组织(以下简称"CC")则试图通过发布类似开源软件运动中的GPL许可证的形式,利用格式化的协议书为权利人"保留一些权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作品的使用趋于灵活化和自由化。采纳CC组织提供的这些协议(以下简称"CC许可协议"),是否能成为著作权保护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新型方式;在知识产权逐渐成为一种国家战略考量因素的今天,CC协议的发展的空间又将如何?本文将从对CC许可协议的概述入手,分析其存在的利弊,以及面临的一些问题。
简介:目前,对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和世界贸易组织的《TBT协议》有关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定义,人们更多地关注了其字面表述所体现的彼此间的差异,对其彼此间实质的联系却认识不够。由此导致在对我国技术标准与技术法规相关问题进行思考时,不恰当地将两种版本的定义对立化。但根据条约解释理论,ISO/IEC与《TBT协议》对标准与技术法规的定义并不冲突,而是彼此充实,后者正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基于自身目的予以的进一步完善。我国应正确使用标准与技术法规术语,建立与完善技术法规与标准体系,处理好两者间的关系,把握贸易自由化与本国贸易利益维护间的平衡,实现对外贸易中利益的最大化。
简介:我国台湾地区诉之客观合并之类型主要有单纯合并、预备合并、选择合并及重叠合并。当事人考量其胜诉之可能性,可能同时为互相排斥之请求权规范基础之主张,此可能为竞合的请求权规范基础竞合之主张。而选择之合并是否在请求权规范基础竞合案例均可合法提起,实务上亦常见此种案例类型之多元判决,显见此种问题之争议性。德国学说认为客观选择合并原则上不予提起,故选择合并得否合法提起,引发了实务及学说上之争议。选择合并所承认之情形亦有较大之讨论空间。对客观选择合并之容许性以及选择合并所承认之情形进行探讨,再进一步探讨实务见解之妥当性,对理论与实务的选择上均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简介:根据调研统计分析,'无法可依'的常见情形包括一审错误却结论维持的'歪打正着'型、一审正确却无奈发改的'突发事变'型、应予发回却于法无依的'发回尴尬'型等。法律规范对'二审情境'难以拒绝,在坚持'监督一审'的前提下,更应突显'定分止争'的功能。重构二审裁判方式,应区分程序性与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具有基础性、独立性与非逻辑性特征,因此程序问题相比实体问题处于基础层次,往往属于二审程序无法自救的硬伤,不应限制发回次数。建议将禁止二次发回的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限缩,应当仅适用于因事实与法律问题的发回情形。实体性规范体现较强的法律逻辑,对此,现行规定属于'不完全归纳';可以尝试'逆向思维',即立足'假定'推'处理'。在此演绎思维模式中,'假定'部分必须引入'二审情境',从而对'假定'情形进行充分类型化,以演绎逻辑逐一推出'处理'结论。以三要素的具体情形及排列组合,确定'假定'的12种情形,以此演绎12种'处理'结果;'处理'部分又表现出二元性特征,既要对诉争法律关系的结果做出认定,又要对一审裁判正当性做出评价。最后通过合并同类项构建科学的二审裁判方式体系。
简介:刑罚目的是报应抑或预防的持久论争,最终在互相借势和依势中走向妥协,并形成融报应和预防于一炉的刑罚目的"一体化"论,其旨意在于既实现预防又实现报应正义。但预防失效引起的反思性思考、西方行为学发展中的现实人有限理性和有限意志论对理性人论祛伪,佐证了预防论实现的必要条件的不自足;犯罪人行为选择的双曲贴现和满意原则对犯罪人行为的牵引,翻转出预防观理性人逻辑前提与现实人行为选择的异曲;监禁刑特殊预防的负效应、预防性刑事立法遭受的诟病及社会对刑罚该当度内报应正义的认同,使刑罚的犯罪预防止于制度构建。刑罚预防逻辑与现实人行为选择背离使刑罚一体化与实践剥离,宣谕了刑罚应基于(潜在)犯罪人的非理性,慎重构建刑罚样态,采取多维预防措施修饬和提升人类理性继而矫正和预防犯罪。
简介:一人公司的出现对传统的公司法律人格理论产生了强烈的冲击。西方世界对一人公司的态度经历了从传统公司理论全面统治时期的完全禁止,到有条件的承认,直至立法上的确认和保护的过程。总的来说,就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对一人公司的规定来看,大约有八种立法例。尽管我国旧《公司法》不允许设立非国有独资公司性质的一人公司,但设立后的一人公司则并未被禁止,而实践中也早已存在着大量的一人公司。我国公司法学界多数学者都主张顺应世界承认一人公司的立法潮流,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同时对其设置相应的规范,从而使实际存在的一人公司得以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新《公司法》亦顺应此潮流部分地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
简介:目次前言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概念探析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障的必要性三、立法裁量及其掣肘(一)立法裁量的作用领域(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立法保障(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立法保障的掣肘四、司法救济及其反思(一)可司法性问题(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司法救济(三)对司法救济模式的反思五、立法裁量模式与司法救济模式的相互关系(一)保障范围与保障程度(二)两种保障模式的关系(三)两种保障模式的选择六、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