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严重社会问题,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为当今世界三大公害。许多资本主义国家视青少年犯罪为社会的“瘟疫”和“癌症”,并大声疾呼研究和治理青少年犯罪问题,一些国家还制定了各种类型的青少年法规,有的还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少年司法制度。我国历来重视青少年犯罪问题,早在1979年党中央就转发了中宣部等八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1985年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1991年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做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进一步明确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我院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在1986年少年合议庭的基础上,于1991年1月经区委、区人大批准在我市率先组建了第一个庭级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十年来我们坚持刑事审判与综合治理,刑事处罚与教育挽救相结合,共审结少年刑事案件512件,涉及未成年被告人558名。经追踪调查,重新犯罪率为3.6%,大大低于成年犯8.7%的重犯率。在刑满释放、缓刑.免刑的少年中,有的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有的成为国家有用的人才,有的加入了共青团,有的成为国家级演员,八名少年考上大学。其中一人考上全国重点大学现在我市高科技园区成为高级专业人才。
简介:家族在企业中的存在对提高公司治理绩效有积极意义,如有利于降低代理成本、增强信誉担保。但其也存在着诸多不足,如家族成员的商业素质会逐代趋于平均化、经营趋于保守又易把企业视为私产,而需要外部职业经理人的引入来改善治理。在此过程中,由于家族成员的前述问题而造成了名实不符的非正式治理结构及家族成员轻易不愿退出经营的心态,控制股东家族和外部职业经理人很容易会在经营中产生冲突。一个维护所有股东的基本权利的框架可以确保无论是控制股东家族还是职业经理人控制了董事会,都不会过多侵蚀股东权,这对控制股东家族也是有利的。独立董事的引入能平衡协调控制股东家族和职业经理人,使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都得到维护和发展。
简介:在日本,公司治理的效力很早以前就成为较大的问题,很多人认为日本的许多经营者监督机制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而是存在很多漏洞,这是因为日本的法律和现实情况之间存在很大的距离,比如日本的法律规定股东大会选任监事和董事,董事会和监事对董事或者代表董事进行监督,而在现实情况中,社长把握着极大的权力,可以选任自己的部下作为监事和董事,甚至在退休之后都可以垂帘听政。因此,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引进了美国式的公司治理制度,但是这种公司治理制度改革不能认为是很成功的,以日本的失败经验为基础分析中国大型国有公司的公司治理问题很有参考价值,这就是日本没有从三个“谁”的视点进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