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引言在环保热潮奔涌的今天,环境权作为一项世所公认的人权,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和人们的广泛关注。近几年重大环境损害侵权事件也时有发生,环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比如:2009年12月7日~18日在丹麦首都召开的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COP15),在备受世人关注的情况下,艰难地完成了会议议程。由此可见,防止全球气候变暖、加强环境保护已经刻不容缓,强化环境保护义务已经迫在眉睫。其中,作为环境损害救济的环境损害赔偿更是值得人们高度关注;因为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增加环境污染者的负外部性,从而达到降低环境损害的经济性、保护环境的目的。随着企业社会
简介:一、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混合的行政不作为损害赔偿:实体规则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54条第(3)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属于违法行为,并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同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和第4条、《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和《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以及《劳动合同法》第95条。行政不作为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受害相对人就有权请求赔偿。
简介:律师执业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具有自身突出的特征.本文试就律师执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做以论述,指出该责任的特质之所在,以利于在实践中更好的界定该责任,更有效的促进律师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简介: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际交往的频繁,好意同乘现象日益普遍。这种基于善意和互助的行为在方便出行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尤其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搭乘人损害时,如何确定赔偿责任成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好意同乘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了规定,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诸多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明确的问题。因此,深入研究好意同乘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